薪水的五大原則——通貨・直接・全額・每月一次・定期日支付(勞基法24條)
2026-01-13
5秒結論
工資支付的5原則(勞基法24條):①通貨支付(實物禁止・銀行匯款要本人同意)②直接支付(不能付給代理人・債權人。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3月12日判決・民集22卷3號562頁〔小倉電話局事件〕:即使工資債權被讓渡,公司仍須直接付給勞動者)③全額支付(扣款要24條協定)④每月1次以上⑤定期日支付。違反有30萬日圓以下罰金。扣款・相殺的界線也解說。
「公司說用商品抵薪水」「薪水直接付給我的債主」「這個月跳過、下個月付兩倍」——全部違法。日本勞基法24條定了工資支付的五大原則,是所有工資糾紛的出發點。
五大原則(勞基法24條)
- 通貨支付:現金為原則,實物(商品・餐券)支付禁止。銀行匯款・數位支付是本人同意為條件的例外(勞基法施行規則7條の2)——公司不能強制指定銀行。
- 直接支付:必須付給勞動者本人。付給父母・配偶・債權人都不行。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3月12日判決・民集22卷3號562頁(小倉電話局事件):勞動者把工資債權讓渡給第三人,公司仍然必須直接付給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原則優先於債權讓渡。未成年勞動者的工資,父母代領也禁止(勞基法59條)。
- 全額支付:扣款原則禁止。例外是①法令上的扣款(稅・社會保險料)②勞資協定(24條協定)有定的項目(社宅費・財形等)。「弄壞東西扣薪水」「違約金天引」沒有協定就是違法,有協定也受制約。
- 每月1次以上支付:年俸制也要按月分割支付。
- 定期日支付:「每月25日」等確定的日子。「每月最後的星期五」這種會變動的定法不行。
相殺(抵銷)的規則
- 公司單方面用「對勞動者的債權」抵銷工資=全額支付原則違反。
- 勞動者自由意思的同意下的相殺是適法(最高裁判所平成2年11月26日判決・民集44卷8號1085頁〔日新製鋼事件〕)——但「自由意思」被嚴格認定。
- 計算錯誤的過払調整(調整的相殺):時期接近・金額少額等合理範圍內可以(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2月18日判決・民集23卷12號2495頁〔福島縣教組事件〕)。
違反時
24條違反是30萬日圓以下罰金(120條)。工資被扣・遲付時:①書面要求支付②向勞基署申告(104條)③退職後的未払有年14.6%的遲延利息(賃確法6條)。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1-13)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