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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你的生命・健康負有「安全配慮義務」——過勞・職災・職場暴力的賠償根據

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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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使用者對勞工的生命・身體・健康負有必要配慮的義務(勞動契約法5條)。判例起源是陸上自衛隊事件(最高裁判所昭和50年2月25日判決・民集29卷2號143頁)・川義事件(最高裁判所昭和59年4月10日判決・民集38卷6號557頁)。違反時的損害賠償請求(債務不履行)・與勞災給付的關係・立證的要點解說。

勞災給付有上限、也不含慰謝料。要讓公司對過勞・事故・職場暴力的損害全面負責,法律根據就是安全配慮義務。

什麼是安全配慮義務

勞動契約法5條:「使用者應伴隨勞動契約,對勞工在確保其生命・身體等安全之下能夠勞動,給予必要的配慮。」判例法理的明文化:

義務的具體內容(場面別)

違反時的請求

實務要點

  1. 勞災認定(行政)與民事的安全配慮義務違反是別個判斷——勞災認定了民事未必贏,勞災不認定民事也未必輸。但勞災認定的調查資料(復命書)可透過保有個人情報開示請求取得,是民事的強力材料。
  2. 過失相殺:本人的素因・生活習慣等有被斟酌的情形,但前述東芝事件限制了過度的相殺。
  3. 公司規模小・體制不備不是免責理由。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1-24)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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