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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役的善管注意義務與經營判斷原則——失敗的投資要賠嗎

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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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取締役對公司負善管注意義務(會社法330條・民法644條)・忠實義務(355條),任務懈怠時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423條),對第三者在惡意重過失時也負責(429條)。但經營判斷原則保護合理程序下的裁量:判斷前提的事實認識無重要不注意、判斷過程・內容無顯著不合理則不違反(アパマンショップ事件・最高裁判所平成22年7月15日判決・判時2091號90頁)。中小企業經營者的風險場面與防衛策解說。

「投資失敗了,股東說要告我個人」——經營有風險,法律不要求取締役永遠賭贏,但要求像樣的程序。

義務的構造

經營判斷原則

最高裁判所平成22年7月15日判決・判時2091號90頁(アパマンショップ事件):子會社株式的高價買取被追究,最高裁以①判斷前提的事實認識無重要不注意②判斷的過程・內容在經營者立場上無顯著不合理為基準否定責任。要點:

責任被肯定的典型

  1. 法令違反:法令遵守本身是善管注意義務的內容——「為了公司而違法」也不免責。
  2. 利益相反的混入:自己・親族的利益優先(此時經營判斷原則不適用)。
  3. 監視義務違反:放任其他取締役・從業員的不正(內部統制的欠缺)。
  4. 無謀的放漫經營・繼續提供無回收希望的融資。

防衛策

  1. 重要決定前:資料收集・試算・(金額大時)外部專家意見→在議事錄留下檢討過程。
  2. 責任限定契約(427條・非業務執行取締役)・會社補償契約(430條の2)・役員賠償責任保險(430條の3)的整備。
  3. 在定款設置責任一部免除的規定(426條)。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4-18)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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