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員的競業避止——在任中是法定義務,退任後沒契約就沒義務
2025-11-06
5秒結論
取締役在任中的競業取引須株主總會(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為取締役會)承認(會社法356條1項1號・365條),違反時的損害額推定(423條2項)。退任後的競業避止不是法定義務,需要個別契約且受合理性審查(期間・範圍・代償)。從業員兼任役員・利益相反取引(356條1項2號3號)也一併整理。
「專務跳出去開同業公司搶客戶」——在任中與退任後,能追究的根據完全不同。先分清楚。
在任中:法定的競業規制
- 取締役為自己或第三者做屬於公司事業部類的取引時,須向株主總會(取締役會設置會社則取締役會)開示重要事實並取得承認(會社法356條1項1號・365條)。
- 違反時:任務懈怠的損害賠償(423條1項),且該取引所得的利益額推定為公司的損害額(423條2項)——舉證負擔大幅減輕。
- 背後的根據是善管注意義務・忠實義務(330條・355條)。準備行為(在任中設立競合會社・挖角部下)也可能構成義務違反。
退任後:沒有契約就原則自由
- 退任後的競業是職業選擇的自由的世界。法定義務不存在(營業祕密的不正使用等另論)。
- 想拘束就要競業避止契約(就任時或退任時)。有效性按合理性審查:①保護利益(營業祕密・顧客關係)②期間(1〜2年是行情)③地域・業務範圍的限定④代償措置(退職慰勞金的上乘等)。無代償・無限定的條款被否定的例多。
- 退任時取得的誓約書+退職慰勞金支給與遵守連動(違反時返還條款)是實務上有效的設計。
一併整理:利益相反取引
役員與公司的直接取引・公司為役員債務保證等(356條1項2號3號)也須承認。中小企業常見的「社長個人向公司借款・公司向社長借款」「社長所有不動產租給公司」都是——總會議事錄・取締役會議事錄要留承認紀錄,稅務調查・紛爭時都會被要求。
實務檢查表
- 役員就任時:競業避止・祕密保持的契約締結(含退任後條款)。
- 兼任・副業的役員:每年盤點一次競業該當性。
- 承認紀錄(議事錄)的整備。
- 退任時:誓約書+慰勞金設計+交接・資料返還的確認。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1-06)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