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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員的競業避止——在任中是法定義務,退任後沒契約就沒義務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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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取締役在任中的競業取引須株主總會(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為取締役會)承認(會社法356條1項1號・365條),違反時的損害額推定(423條2項)。退任後的競業避止不是法定義務,需要個別契約且受合理性審查(期間・範圍・代償)。從業員兼任役員・利益相反取引(356條1項2號3號)也一併整理。

「專務跳出去開同業公司搶客戶」——在任中與退任後,能追究的根據完全不同。先分清楚。

在任中:法定的競業規制

退任後:沒有契約就原則自由

一併整理:利益相反取引

役員與公司的直接取引・公司為役員債務保證等(356條1項2號3號)也須承認。中小企業常見的「社長個人向公司借款・公司向社長借款」「社長所有不動產租給公司」都是——總會議事錄・取締役會議事錄要留承認紀錄,稅務調查・紛爭時都會被要求。

實務檢查表

  1. 役員就任時:競業避止・祕密保持的契約締結(含退任後條款)。
  2. 兼任・副業的役員:每年盤點一次競業該當性。
  3. 承認紀錄(議事錄)的整備。
  4. 退任時:誓約書+慰勞金設計+交接・資料返還的確認。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1-06)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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