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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必須休5天有休」是公司的義務——年5日取得義務與時季指定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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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年10日以上有休的勞動者,公司必須讓其1年內取得5日(勞基法39條7項・2019年施行)。未達成是公司受罰(120條・30萬日圓以下罰金×人數分)。公司可指定時季但要聽取意願。計畫年休制度・「用特休抵公司休日」的違法模式也解說。

「公司一直催我休有休」——這不是公司好心,是法律義務(違反的罰則打在公司身上)。

年5日取得義務

公司可以指定日期嗎

可以——為達成5日,公司可時季指定,但必須先聽取勞動者意願並尊重(勞基法施行規則24條の6)。「全公司統一在年末休」的粗暴指定,程序上有瑕疵。

常見的違法模式

外國人常見疑問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4-23)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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