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役會非設置會社的運營——取締役1人也能開公司,但規則和設置會社不同
2026-02-08
5秒結論
取締役會非設置會社(中小企業的多數派):株主總會是萬能機關(會社法295條1項)、取締役各自有業務執行權與代表權(348條・349條)、監査役任意設置。競業・利益相反取引的承認機關是株主總會(356條)、股東的監督權強。複數取締役時以過半數決定業務、代表取締役的定法(349條3項)、何時該改成設置會社的判斷基準。
日本的中小企業多數是取締役會非設置會社——取締役1人就能運營。但網路上的解說多半以設置會社為前提,直接照抄會搞錯機關設計。
非設置會社的基本構造
- 株主總會=萬能機關(會社法295條1項):可以決議關於公司的一切事項(設置會社的總會權限限於法定事項+定款事項・295條2項)。
- 取締役:1人以上即可。各自執行業務(348條1項)、各自代表公司(349條1項・2項)。
- 複數取締役時的業務決定:定款無特別規定時,以取締役的過半數決定(348條2項)。
- 監査役是任意設置,會計參與也是任意。
與設置會社不同的注意點
- 競業・利益相反取引的承認機關是株主總會(356條)——不要直接套用「經取締役會承認」的設置會社書式。
- 想限定代表取締役時:用定款、依定款規定的取締役互選、或株主總會決議定之(349條3項)。不定的話全員都有代表權——對外每一位都能拘束公司。
- 股東的監督權強:總會招集請求・提案權的行使要件寬鬆,少數股東也動得了。股權分裂的公司,意思決定會直接變成股東間對立。
- 登記:取締役的就任・重任(每屆任期)・代表取締役的規定都要登記,不要漏。任期在非公開會社可用定款延長到最長10年(332條2項)——但10年任期在解任・糾紛時的剩餘任期報酬請求也大(339條2項)。
該不該改成取締役會設置會社
- 設置的好處:對外信用、意思決定的機關化(可以收窄株主總會的權限)、引進外部人士的治理。
- 設置的成本:取締役3人以上+監査役(或會計參與)(327條2項)、每3個月至少1次向取締役會報告業務執行狀況(363條2項)、議事錄作成。
- 判斷基準:股東=經營者大致一致的期間,非設置就夠用。股權分散、引進外部資本、進入事業承繼的局面,再檢討設置。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2-08)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