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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付金」的放棄與雙倍返還——反悔買房的代價(民法557條)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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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不動產賣買的手付原則上是「解約手付」:買方放棄手付、賣方現實提供雙倍額,在對方「著手履行」前可以無理由解除(民法557條1項)。著手履行的典型:賣方辦理分筆登記・買方申請貸款不算、支付中間金算。宅建業者賣主的手付上限是價金2成(宅建業法39條)。住宅ローン條款解除時手付全額返還——契約前把解除的三條路線搞清楚。

簽了買房契約、付了手付金300萬圓,之後想反悔——錢拿得回來嗎?反過來,賣方收了手付後收到更高出價,可以毀約嗎?答案都在民法557條。

解約手付的結構

三條解除路線的區別

宅建業法的保護(業者賣主時)

台灣買方的提醒

台灣的「斡旋金・要約書」文化與日本不同:日本的「買付證明書」本身無拘束力,但手付交付後就是真金白銀的代價。匯手付前確認:契約書的手付性質條款・ローン條款期限・解除期限(「契約後O日內」式的手付解除期限條款也常見)。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3-01)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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