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勤務的電費・網路費誰出?——テレワーク的勞動時間管理與費用負擔
2026-05-26
5秒結論
在宅勤務也適用勞基法——勞動時間要把握(厚勞省テレワークガイドライン)、中抜け・事業場外みなし的條件。費用負擔原則依就業規則:讓員工負擔費用時必須在就業規則規定(勞基法89條5號)。在宅勤務手當的課稅與實費精算的非課稅處理。
在宅勤務普及後的定番問題:加班算嗎?電費網路費誰出?監控軟體合法嗎?
勞動時間:在家也要把握
- 在宅勤務也完全適用勞基法。公司有勞動時間把握義務(勞働安全衛生法66條の8の3)——打卡應用程式・PC起動紀錄等客觀方法為原則。
- 中抜け(中途接小孩・買菜):可以用時間單位年休・休憩時間處理,規則要先定好。
- 事業場外みなし勞動時間制(勞基法38條の2):要件是「難以算定勞動時間」——隨時能用通訊工具指示・報告的一般在宅勤務,多半不滿足要件(厚勞省テレワークガイドライン)。「在宅=みなし8小時・殘業代不付」的運用危險。
- 深夜・休日勞動的許可制:在宅反而容易發生隱形加班,事前許可+事後報告制是標準做法。
費用負擔:規則決定
- 勞基法本身沒有規定誰負擔。但讓勞動者負擔費用時,必須在就業規則中規定(勞基法89條5號)——沒規定就默認公司負擔的方向處理。
- 實務選項:①定額在宅勤務手當(月3,000〜5,000日圓等)→原則課稅(給與);②實費精算(按在宅日數計算通信費・電費的業務使用分)→按國稅廳的算式處理可非課稅。
- 辦公設備(椅子・螢幕):公司貸與(返還前提)不課稅;現金補助買斷則是給與課稅。
常見爭議
- 監控:PC畫面監控・網路攝影機常時開啟——以勞務管理必要性為限,過度監控有侵害隱私的損害賠償風險。導入要明示規程。
- 「在宅可」是權利嗎:就業規則・個別合意的內容決定。公司單方廢止在宅制度,若已成為勞動條件,是不利益變更的問題(勞働契約法9條・10條)。
- 外國員工「回台灣遠端工作」:稅務(PE・居住者判定)・社保・在留資格(長期出國)三方面都有論點,必須事前設計——不是「反正遠端都一樣」。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5-26)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