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手當・出張旅費不課稅——但「不算殘業代基礎」「要算社保」的三層區別
2025-06-14
5秒結論
通勤手當月15萬日圓以內不課稅(所得稅法9條1項5號)、出張旅費也不課稅。但社會保險的標準報酬「要」含通勤手當;殘業代的計算基礎「可以」排除(勞基法37條5項)。稅・社保・勞基三套規則不一樣,混同會算錯錢。
通勤手當是「不課稅」大家都知道——但很多人(包含經營者)把稅・社會保險・殘業代的三套規則混在一起,結果算錯錢。一次整理。
①稅:不課稅(有上限)
- 電車・巴士通勤:月15萬日圓以內不課稅(所得稅法9條1項5號・施行令20條の2)。合理的運賃範圍——新幹線通勤可以、綠色車廂(商務座)費用不行。
- 開車・騎車通勤:按片道距離的級距(例:10〜15km月7,100日圓等)。超過部分課稅。
- 出張旅費・日當:通常必要範圍內不課稅(所得稅法9條1項4號)。要件是出張旅費規程等按合理基準支付——沒有規程的「大概給3萬」有被認定為給與(課稅)的風險。日當不課稅也是中小企業常用的合法節稅(公司側損金・本人非課稅・社保也不算)。
②社會保險:要算進去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的標準報酬月額,包含通勤手當(健康保險法3條5項的「報酬」)。「通勤手當不課稅所以社保也不算」是典型誤解——通勤費高的員工,社保等級也跟著高。算定基礎届(每年4〜6月的報酬)申報漏了通勤手當,之後被年金事務所調查指摘的案例很多。
③殘業代:可以排除
割增賃金的計算基礎,通勤手當可以排除(勞基法37條5項・施行規則21條——家族手當・住宅手當・臨時工資・賞與等也同樣)。但注意:排除限於「與實際通勤費用對應」的手當——不問距離一律2萬日圓的「通勤手當」,判例・行政解釋上要算進基礎。名目不是重點,實質才是。
經營者的設計重點
- 手當的名目與實質要一致:把本來的基本給拆成「一律通勤手當」壓殘業代單價,在勞基署調查・訴訟時會被重新算進去(參照固定殘業代篇的同樣邏輯)。
- 出張旅費規程・通勤手當支給基準要文書化——稅務調查(給與認定)・社保調查・殘業代紛爭的三方面防禦都靠它。
- 員工側:換近的房子通勤費變少卻照領舊額——超過實費的部分可能被課稅,申告義務在公司。搬家要報。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6-14)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