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定年制度的設計——60歲未滿禁止・65歲雇用確保義務・70歲努力義務的三層構造

2026-04-29

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

5秒結論

定年設於60歲未滿是違法(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8條)。至65歲的雇用確保措置(①定年廢止②定年延長③繼續雇用制度的三選一)是義務(9條),至70歲的就業確保是努力義務(10條の2・2021年4月〜)。繼續雇用時的待遇設計與長澤運輸事件(最高裁判所平成30年6月1日判決・民集72卷2號202頁)、再雇用契約的注意點解說。

「我們公司定年55歲」——違法。「定年60歲,之後想用誰就用誰」——也違法。定年制度有三層的法定構造。

三層構造(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

  1. 8條:定年不得低於60歲(60歲未滿的定年規定無效)。
  2. 9條:定年65歲未滿的公司,義務實施至65歲的雇用確保措置——①定年廢止②定年延長至65歲③繼續雇用制度(再雇用・勤務延長)三選一。希望者全員為對象(2013年改正後經過措置已於2025年3月末終了,2025年4月起完全適用)。
  3. 10條の2(2021年4月〜):至70歲的就業確保努力義務(定年延長・繼續雇用・業務委託・社會貢獻事業等選項)。

實務的多數派:60歲定年+至65歲的再雇用

設計檢查表

  1. 就業規則的定年條款(60歲以上)+繼續雇用規定的整備。
  2. 再雇用的勞動條件雛形(職務・時間・賃金表)與個別契約書。
  3. 無期轉換的特例:繼續雇用的高齡者經都道府縣勞動局認定(第二種計畫)後,定年後期間不發生無期轉換申込權——要用就先申請。
  4. 至70歲措置的檢討(雖是努力義務,但在招聘力・補助金上有利)。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4-29)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 回到文章一覽

企業・經營者的諮詢

在日本僱用員工、經營公司、持有不動產的台灣・華語圈朋友,
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

bengoshun@gmail.com

也可以用 Threads(@bengoshun)的私訊(DM) 聯繫。

※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