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定年後再僱用,薪水可以砍多少——長澤運輸事件的教訓
2026-08-20
5秒結論
日本企業65歲前有僱用確保義務。定年後再僱用時降薪本身被容許,但各項手當要逐項檢討差異是否不合理(長澤運輸事件)。制度設計的要點。
日本的高年齡者僱用安定法要求企業對希望工作到65歲的員工採取僱用確保措置(定年延長・繼續僱用制度・定年廢止之一,同法9條)。實務上最多的是60歲定年+再僱用(嘱託)契約——而爭議就出在「再僱用後薪水砍多少」。
長澤運輸事件——逐項檢討
長澤運輸事件(最高裁判所平成30年6月1日判決・民集72卷2號202頁):貨運司機定年後以嘱託再僱用,工作內容和定年前完全相同,但年收下降約2成。最高裁判所的判斷:
- 「定年後再僱用」這件事本身,是判斷待遇差異是否不合理時可以考慮的事情之一(有年金・退職金的背景)。
- 但不是整體打包比較,而是按各項手當逐項檢討:該案中精勤津貼(全勤獎)的不支給被認定不合理・違法——出勤的獎勵對定年前後沒有理由差別。
- 基本給・獎金的減額,在該案的事情下未被認定不合理。
制度設計的要點
- 減額要有說明得通的結構:職務內容・責任・配置變更範圍改變(例如卸下管理職責任・限定業務範圍),減額的說服力才高。「工作完全一樣薪水砍半」是高風險。
- 各手當逐項檢查:和「工作表現・出勤」直接連動的手當(全勤・作業津貼等),定年前後差別對待最容易被打。
- 再僱用的勞動條件要在定年前充分協議・書面化。提示的條件過於苛刻、實質上剝奪再僱用機會的,另有違法風險。
- 2025年4月起,65歲までの僱用確保義務的經過措置已終了,繼續僱用制度的對象不能再限定(希望者全員が対象)——制度要更新。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8-20)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