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才發現不正行為——還能懲戒嗎?退職金・賠償怎麼辦
懲戒權以勞動契約存續為前提——辭職生效後的「懲戒解僱」無效,公司公布還倒賠慰謝料(エスエイピー・ジャパン事件)。公司能做的是:退職金的不支給・減額(規定文言是關鍵・東京貨物社事件=減45%)、已付退職金的返還請求(福井新聞社事件)、損害賠償、刑事告訴。
員工離職後,盤點帳目才發現侵占・背任・帶走機密——「把他懲戒解僱!」很遺憾,來不及了。懲戒權是企業秩序維持的權能,以勞動契約存續為前提;契約已經終了的人,沒有「處分」可言。但公司能做的事還不少——順序和規定的文言決定能拿回多少。
辭職生效後的「懲戒解僱」無效——還會倒賠
エスエイピー・ジャパン事件(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4年9月3日判決・勞動判例839號32頁):不正經理問題發覺後員工提出辭職信,公司「不承認退職」,2個月後才做懲戒解僱,並在約50人的社內會議宣布不正行為・向約1,100名全體員工發送「已懲戒解僱」的郵件。法院認定辭職已生效(民法627條1項:辭職的意思表示後經過2週勞動契約終了,不需要公司同意),懲戒解僱無效,而且公表構成不法行為,命令公司支付慰謝料55萬円。——處分不存在的人卻公布「已懲戒解僱」,公司自己變加害者。
公司能做的4件事
(1)退職金還沒付——不支給・減額的規定文言是關鍵
退職金規定如果只寫「懲戒解僱者不支給」,對已經辭職・合意退職的人就用不上。要寫成「發現在職中的行為相當於懲戒解僱事由時,不支給或減額」——發現時期在退職後也適用。
東京貨物社(解僱・退職金)事件(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5年5月6日判決・勞動判例857號64頁):在職中設立競業公司牟利的員工,公司依「發現在職中有相當於懲戒解僱的行為時不支給」的條款拒付退職金。法院承認條款有效並認定該當,但依退職金的工資後付・功勞報償雙重性格,背信行為未達「抹消21年5個月功勞」的程度,判決減額45%(不是全額不支給)。另有裁判例在無此類條款時以權利濫用構成處理(東京ゼネラル事件・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8年4月26日判決・勞動判例697號57頁)。
(2)退職金已經付了——返還請求
就業規則・退職金規定有「退職後發現懲戒解僱事由時得請求返還」的規定時,有裁判例依不當得利(民法703條)承認返還請求(福井新聞社事件・福井地方裁判所昭和62年6月19日判決・勞動判例503號83頁)。沒有返還規定就很難拿回來——現在就檢查規定。
(3)損害賠償——退職不消滅
侵占額・流用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709條・415條)不因退職消滅。身元保證人也可以追(身元保證法),但責任通常被限定(參考2〜3成的例子不少)。證據(帳目・紀錄・郵件)趁早保全。
(4)刑事告訴
業務上橫領罪(刑法253條)等的告訴與民事回收的交涉互相影響,時機要設計(另文)。
預防:退職手續前的最後檢查
- 退職金規定加入「發現懲戒解僱相當事由時不支給・減額・返還」條款——這是本文全部裁判例共通的教訓。
- 管理部門・經理擔當的退職,支付退職金前做簡易監查(帳目・經費・權限紀錄)。
- 對「提出辭職信搶跑」的員工:辭職2週後生效(民法627條1項)擋不住,但退職金的支給時期設計成「退職後●個月內」,就能在發現不正時來得及止付。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5-16)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