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宿舍的「值夜班」薪水可以很低?——宿直・日直的許可制
2025-09-12
5秒結論
宿直・日直(斷続的勞動)要得到勞基署長的「許可」才能排除勞動時間規制(勞基法41條3號・施行規則23條)——許可基準:常態勞動極少・定時巡視與電話對應程度・睡眠設備・宿直1人平均工資3分之1以上的手當・頻度(宿直週1・日直月1為限)。沒許可的「值班」=普通勞動時間,深夜割增・時間外全部發生。看護・大樓管理的仮眠時間的裁判例(大星ビル管理事件)也解說。
大樓管理・宿舍管理人・診所的夜間值班——「值班費一晚3,000圓」這種安排合法嗎?關鍵在一張紙:勞基署長的許可。
宿直・日直是什麼
- 正規勤務之外的斷続的勞動:幾乎不需要實際作業,以等待為主——夜間的宿直(值夜)・休日的日直(值日)。
- 取得勞基署長許可後,該時間不適用勞動時間・休憩・休日的規定(勞基法41條3號・施行規則23條)——所以可以用低額的「宿直手當」處理。
許可的基準(行政通達)
- 工作內容:定時巡視・緊急電話對應等輕度・斷続的業務為限——與正常業務連續的「加班的延長」不給許可。
- 手當:宿直1回=該事業場勞動者1日平均工資的3分之1以上。
- 頻度:宿直週1回・日直月1回為限。
- 設備:宿直要有可以睡眠的設備。
沒有許可的「值班」
沒取得許可的值夜班=普通的勞動時間:8小時超的25%・深夜25%全部發生,「一晚3,000圓」與法定額的差額可以追溯請求。另外,即使有許可,許可條件外的實作業(頻繁的對應)發生時,該時間要付割增。
仮眠時間的重要判例
大星ビル管理事件(最高裁判所平成14年2月28日判決・民集56卷2號361頁):大樓管理員的夜間仮眠時間,被義務對應警報・電話的狀態=勞基法上的勞動時間。「睡著也算上班」——對應義務的有無是分界。看護・警備・設施管理的夜勤者,仮眠時間的處理是殘業代請求的大爭點。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9-12)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