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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身心障礙員工的「合理的配慮」義務——可以要求公司做什麼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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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障害者僱用促進法36條の2以下:僱主對障礙者勞工有合理的配慮提供義務(募集採用・就業中都有),除非「過重的負擔」。具體例:通勤時差・座位調整・指示的書面化・通院配慮・設備調整。2024年4月起民間事業者對顧客等的合理的配慮也義務化(障害者差別解消法改正),職場上的差別禁止(35條・36條)。精神障礙・發達障礙也對象。手續:本人申出→對話(建設的對話)→調整。拒絕對話的公司的法律風險。

有身心障礙(含精神・發達障礙)在日本公司工作,可以要求公司調整嗎?——可以。這不是「請求照顧」,是法律上的義務:合理的配慮(合理調整)。

法律框架

合理的配慮的具體例

手續:從「申出」開始的對話

相關制度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9-19)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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