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身心障礙員工的「合理的配慮」義務——可以要求公司做什麼
2026-09-19
5秒結論
障害者僱用促進法36條の2以下:僱主對障礙者勞工有合理的配慮提供義務(募集採用・就業中都有),除非「過重的負擔」。具體例:通勤時差・座位調整・指示的書面化・通院配慮・設備調整。2024年4月起民間事業者對顧客等的合理的配慮也義務化(障害者差別解消法改正),職場上的差別禁止(35條・36條)。精神障礙・發達障礙也對象。手續:本人申出→對話(建設的對話)→調整。拒絕對話的公司的法律風險。
有身心障礙(含精神・發達障礙)在日本公司工作,可以要求公司調整嗎?——可以。這不是「請求照顧」,是法律上的義務:合理的配慮(合理調整)。
法律框架
- 障害者僱用促進法:僱主對障礙者的差別禁止(34條・35條:募集・採用・工資・配置・升遷等)+合理的配慮提供義務(36條の2〜36條の4)。
- 對象:身體・知的・精神(含發達障礙)——有無障礙者手帳不是絕對條件(長期職業生活上有相當制限者廣泛該當)。
- 界限:對僱主構成「過重的負擔」時免除(事業規模・費用・影響綜合判斷)——但「嫌麻煩」不是過重負擔。
合理的配慮的具體例
- 通勤尖峰迴避的時差出勤・テレワーク活用
- 指示的書面化・視覺化(聽覺障礙・發達障礙)、工作手順的明確化
- 通院時間的確保・服藥時間的配慮(精神障礙)
- 座位位置(光・音敏感)・設備(擴大鏡・螢幕閱讀軟體)・施設整備(坡道)
- 面談頻度增加・指導擔當者的指定(定著支援)
手續:從「申出」開始的對話
- 流程:本人(或家族)申出→公司與本人對話(建設的對話)→措置內容合意→定期檢視。職場的誰知道到什麼程度(開示範圍)也在對話中決定——隱私保護是前提。
- 公司拒絕對話・放置:合理的配慮義務違反。勞働局(障害者僱用擔當)的行政指導對象,民事上也可能構成安全配慮義務違反・不法行為。裁判例有因未配慮導致病情惡化認定公司賠償責任的例子。
相關制度
- 法定僱用率:民間企業2.7%(2026年7月1日起。之前是2.5%)——37.5人以上規模就有1人以上的僱用義務。
- 2024年4月起障害者差別解消法改正施行:民間事業者對顧客・利用者的合理的配慮也從努力義務變義務——職場內外都進入義務時代。
- 外國人障礙者勞工同樣適用——國籍不影響。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9-19)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