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役員制度——不是會社法上的役員。雇用型・委任型的區別與「解任」的陷阱
2026-06-11
5秒結論
執行役員不是會社法上的機關(與取締役・執行役不同),只是公司內部的職位。法律關係分雇用型(勞動契約繼續)與委任型(委任契約),多數中小企業實態是雇用型=勞動者。雇用型執行役員的「解任」只是降職,要終了關係須依解僱法理;委任型也可能因實態被認定勞動者性。制度設計・移行時的退職金・社會保險的注意點解說。
「讓他升執行役員,不行的話解任就好」——如果是雇用型執行役員,解任後他仍是你的勞動者。想讓他離開,需要的是解僱的理由。
執行役員是什麼
- 會社法上不存在的任意職位。與取締役(機關)、指名委員會等設置會社的「執行役」(機關)都不同——純粹是公司內部的頭銜・職位。
- 因此法律關係由契約的實態決定:①雇用型=勞動契約繼續中的上級職位(部長的延長)②委任型=退職後另結委任契約。
雇用型(中小企業的多數)
- 勞動者身分不變:勞基法・勞契法全面適用、雇用保險・勞災對象、解僱法理適用。
- 「執行役員解任」=降職(人事權行使),合理範圍內可,但賃金大幅下降需要根據(就業規則・合意)。
- 管理監督者(勞基法41條2號)該當性另行判斷——掛「役員」名不等於可以不付殘業代。
委任型
- 一度退職(退職金精算)→委任契約。任期・報酬・解除條件由契約定,民法651條原則隨時可解除(不利時期的解除有賠償問題)。
- 但實態勞動者性的風險:指揮命令下勞動・時間拘束・報酬的勞務對價性強時,名為委任也被認定勞動者(勞基法9條)——解任被當解僱處理、殘業代請求也可能。
制度設計的要點
- 先決定型:雇用型(安全・簡單)或委任型(彈性・風險管理要精緻)。
- 雇用型:執行役員規程(選任・解任・處遇・任期)+降職時的賃金規定。
- 委任型:退職手續(退職金・社會保險・雇用保險喪失)→委任契約書(職務・報酬・任期・解除・祕密保持・競業)。中途半端的「退職金不精算・工作照舊」是紛爭之源。
- 對外表示注意:讓執行役員以「役員」名義簽約,表見代理等的責任問題——權限範圍要內規明確。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6-11)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