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負責人收廠商回扣——背任・橫領的線,與公司把錢拿回來的方法
2026-07-22
5秒結論
向特定廠商高價下單換取回扣,是背任罪(5年以下拘禁刑等)或業務上橫領的世界;役員則是特別背任罪(會社法960條)。發現的契機、調查的順序、對本人與對廠商的請求、懲戒解僱與刑事告訴。
採購負責人長年向同一家廠商下單,價格明顯高於行情——調查發現,廠商每次回給他個人「介紹料」。回扣(リベート)是日本企業不正的經典類型,而且常常持續多年、金額累計巨大。
刑事上:背任還是橫領
- 背任罪(刑法247條・5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採購擔當為了自己的利益違背任務(以高於相當價格下單),使公司受財產上損害。回扣案的基本構成。
- 業務上橫領罪(刑法253條・10年以下拘禁刑):如果錢是先進了自己管理的公司資金再抽走,或假裝支付實際回流,構成橫領。
- 特別背任罪(會社法960條・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萬日圓以下罰金,可併科):做的人是取締役等役員時。
- 行賄側的廠商,依構成也可能成立背任的共犯。
民事上:錢從兩邊拿回來
- 對本人:不法行為(民法709條)或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損害額是「相當價格與實際下單價格的差額」累計。回扣本身也可以用不當得利等構成請求吐出。退職金的不支給・返還也依規定檢討。
- 對廠商:共同不法行為(民法719條)的連帶賠償請求、交易的解除。廠商通常比個人有資力,實務上是重要的回收對象。
- 保全:本人的不動產・存款的假扣押要快——發覺後資產會動。
調查的順序
- 異常的發現:同一廠商集中・價格高於行情・決裁權限內的金額拆單。定期的採購資料分析是發現的王道。
- 客觀證據先固定:下單紀錄・見積比較・郵件・通訊紀錄。先動證據、後動人。
- 廠商側的協力:對廠商的資料請求・聽取。要求繼續交易的廠商有協力動機。
- 本人面談:證據齊了再做。自認書+返還合意。
- 處分與告訴:懲戒解僱的有效性以金額・期間・地位・證據的充實度支撐;刑事告訴用背任/橫領構成。
預防
採購的相見積原則・定期輪調・決裁權限的分離・內部通報窗口。回扣幾乎都從「同一個人長年握著同一家廠商」開始。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7-22)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