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配偶簽證怎麼辦——14天內要届出、6個月是危險線
2026-02-10
5秒結論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離婚後14日內要向入管届出(入管法19條の16);無正當理由6個月以上不從事配偶活動是在留資格取消事由(入管法22條の4第1項7號)。轉「定住者」的實務要件與孩子的親權問題。
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的人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在留資格不會立刻消失,但有兩個重要的時限。
兩個時限
- 14日:離婚・死別後14日內,向入管届出「與配偶死別或離別」(入管法19條の16第3號)。可以線上・郵寄。怠於届出有罰則(20萬日圓以下罰金),也影響之後的審查印象。
- 6個月:作為配偶的活動無正當理由持續6個月以上不從事,是在留資格取消事由(入管法22條の4第1項7號)。離婚後繼續用配偶資格待著不動,6個月左右就進入危險區——在這之前要變更在留資格。
- 注意:在留期限本身還沒到也一樣。取消程序前有意見聽取,但不要賭。
離婚後的去路
- ①工作資格:有大學學歷・實務經驗且找到符合的工作,變更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
- ②定住者(俗稱離婚定住):法務省告示外的裁量許可。實務上看:婚姻實體的持續期間(大致3年以上是一個參考線)・在日年數・獨立生計能力・納稅・日語能力・(有孩子時)監護養育狀況。婚姻短的場合難度高。
- ③扶養日本人實子的場合:離婚後取得親權・實際監護養育日本國籍的孩子,即使婚姻期間短,「定住者」被許可的方向性強(監護養育型定住)。
- ④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同樣邏輯;本來就是永住者的人不受影響。
孩子・錢的問題
- 日本的離婚以協議離婚為多(民法763條),但届出前把親權(2026年4月以後成立的離婚可選擇共同親權——改正民法819條)・養育費・面會交流・財產分與(民法768條,原則折半)談清楚並書面化(公正證書)。
- 對方擅自提出離婚届的風險:事前向市區町村提出不受理申出(戶籍法27條の2第3項)可以擋。
- 日本人配偶以「不給簽證延長」施壓的場合:在留審查是入管的判斷,不是配偶的權限。DV的場合有特別的保護(DV防止法・入管的特別考量),先找配偶者暴力相談支援中心或律師。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2-10)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