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朋友進公司給獎金——リファラル採用的適法設計
2025-10-16
5秒結論
リファラル採用(從業員介紹採用)的法律整理:有料職業紹介(職業安定法30條——無許可紹介的禁止・違反有罰則)與單純介紹的區別、從業員對勞働者募集的「報酬供與禁止」(職安法40條——賃金・給料「其他這些に準ずるもの」以外的報酬禁止)、適法化的定石=在就業規則・賃金規程把介紹獎金明記為「賃金」+金額的相當性(高額設定有被認定為紹介事業的風險)、委託募集(職安法36條——給被用者以外的人報酬使其募集=需厚勞大臣認可)、以副業向他社介紹人材可能該當無許可紹介的注意、設計清單。
「介紹朋友入社給10萬日圓」——リファラル採用本身適法,但設計錯了會踩職業安定法的無許可職業紹介・報酬供與禁止。分界線如下。
為什麼有法律問題
- 職業紹介是許可制(職業安定法30條——有料職業紹介事業的厚勞大臣許可):無許可紹介有拘禁刑・罰金的罰則。
- 從業員幫公司的募集活動時,公司可給的報酬被限定:「賃金、給料其他這些に準ずるもの」以外的報酬供與=禁止(職安法40條)——隨便發「介紹費」可能直接違反。
- 讓被用者以外的人(外部個人・取引先)有償募集=委託募集(36條1項・厚勞大臣認可必要)——「誰介紹都給錢」的制度設計危險。
適法設計的定石
- ①規程化:紹介獎金在就業規則・賃金規程明記為賃金(支給條件・金額・支給時期)——40條的「賃金・給料其他這些に準ずるもの」該當性的根據。厚勞省的解釋運用也以此為前提。
- ②對象限定:支給對象限自社從業員——退職者・外部人士・取引先進來就是委託募集・職業紹介的世界。
- ③金額的相當性:社會通念上妥當的水準(實務上數萬〜數十萬日圓帶)——過高的設定會被評價為「實質的紹介手數料」,賃金性被否定的風險。
- ④業務性的整理:介紹是任意協力・非強制(介紹人數當人事評價的強制項目會產生別的問題)+入社後在籍一定期間等支給條件的明確化。
周邊的注意
- 從業員副業式地向複數他社紹介人材收錢=無許可職業紹介該當的可能——「副業解禁」下也不能默認。
- 求人情報的正確性(職安法5條の4——虛假・誇大求人的禁止)・個人情報的取扱(紹介時取得朋友個資的同意)也在射程。SNS時代的リファラル要設計,不要放任。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0-16)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