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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公司的「追出條款」最高裁判無效——滯納房租也不能這樣趕人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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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家賃債務保證業者契約中的「滯納3個月可無催告解除」「滯納2個月+聯絡不上等可視為已交還房屋」條款,最高裁判所令和4年12月12日判決・民集76卷7號1696頁依消費者契約法10條認定無效。趕人只能走催告→解除→明渡訴訟→強制執行的正規程序。房客遇到斷鎖・搬走物品等自力救濟可以反擊;保證公司・房東用舊版條款要立即改。

「滯納3個月,保證公司不經催告就解除契約」「滯納2個月+聯絡不上,視為你已放棄房屋」——家賃債務保證公司契約書裡曾經常見的「追出條款」,最高裁判決已宣告無效。

最高裁判決

最高裁判所令和4年12月12日判決・民集76卷7號1696頁(適格消費者團體對大型保證公司的差止請求訴訟):

意義:趕人只有一條正規路

房客方:遇到追出行為

房東・保證公司方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5-12)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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