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站一整天的工作太辛苦——請求轉換輕易業務的權利
2026-02-28
5秒結論
妊娠中的女性請求時,公司必須轉換為其他輕易業務(勞基法65條3項)——重點是「請求」就發生義務、新設輕易業務的義務雖無(行政解釋),但拒絕・放置可能構成母性健康管理義務違反。此外:妊產婦請求時的時間外・休日・深夜勞動免除(66條)、變形勞動時間制的適用制限、母健連絡卡(均等法13條)的使用、妊娠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禁止(均等法9條3項・最高裁判所平成26年10月23日判決〔廣島中央保健生協事件〕)。
懷孕後繼續站賣場・搬貨・長時間勤務——日本法給了妊娠中的勞動者一組「請求就能用」的權利。重點:不請求就不會自動發生,所以要知道怎麼開口。
輕易業務轉換(勞基法65條3項)
- 妊娠中的女性請求時,公司必須轉換為其他輕易業務。醫師診斷書不是法律要件(有母健連絡卡更順暢)。
- 行政解釋:公司沒有新設輕易業務的義務——但現有業務內的調整(站→坐・重物→輕作業・外勤→內勤)要對應。完全拒絕・放置,疊加均等法13條的母性健康管理措置義務違反。
- 轉換後的工資:法律沒有保障同額——但以妊娠・轉換請求為理由的減給・降格是均等法9條3項禁止的不利益取扱。廣島中央保健生協事件(最高裁判所平成26年10月23日判決・民集68卷8號1270頁):妊娠中的輕易業務轉換を契機とする降格は、本人の自由意思による承諾等がない限り原則違法。
妊產婦的其他請求權
- 時間外・休日・深夜勞動的免除(66條2項・3項):妊產婦(妊娠中+產後1年)請求時,公司不得使其加班・深夜勞動——管理監督者也適用深夜部分。
- 變形勞動時間制的制限(66條1項):請求時,1日8小時・週40小時超的勞動不可。
- 通院時間的確保(均等法12條):妊婦健診的時間要給(妊娠23週前4週1次等)。
- 母健連絡卡(均等法13條):醫師指示(通勤緩和・休憩・休業等)記載後提出,公司有義務採取相應措置——「口頭說醫生要我休息」不被理會時的書面武器。
被不利對待時
以妊娠・請求為理由的解雇・雇止め・降格・減給=均等法9條3項違反(マタハラ)。妊娠中+產後1年內的解雇,公司不能證明非妊娠理由則無效(9條4項)。都道府縣勞働局雇用環境・均等部的相談・調停(無料)可以利用。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2-28)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