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就調去輕鬆的職位」——降格的話違法。マタハラ的最高裁判所規則
2025-10-01
5秒結論
以懷孕・產假・育休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是違法(均等法9條3項・育介法10條)。最高裁判所廣島中央保健生協事件:懷孕中的降格原則無效,例外只有自由意思同意或特段事情。
員工懷孕了,公司好意(或者說方便)地「調去輕鬆的職位——順便把管理職拿掉」。這在日本是違法的典型案例。マタハラ(孕產騷擾)規制的核心判例來自最高裁判所。
法律的框架
- 均等法9條3項:以懷孕・出產・產休請求等為理由的解僱其他不利益取扱,禁止。
- 育介法10條:以育休申出・取得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禁止。
- 懷孕中・產後1年內的解僱:公司不能證明「不是以懷孕等為理由」就無效(均等法9條4項)。
- 防止措置義務:上司・同事的マタハラ言動(「要休就辭職」等)防止體制(均等法11條の3・育介法25條)。
廣島中央保健生協事件——降格原則違法
最高裁判所平成26年10月23日判決(廣島中央保健生協事件・民集68卷8號1270頁):理學療法士因懷孕請求輕易業務轉換,轉換時被免除副主任職位,復歸後也沒回復。最高裁判所:以懷孕中的輕易業務轉換為契機的降格,原則違反均等法9條3項而無效。例外只有兩個:①勞動者基於自由意思同意(有客觀合理理由)②業務上的必要性的特段事情。
「本人也同意了」的抗辯被嚴格審查——有利不利的充分說明・真的自由意思,公司要能證明。
「契機」的認定很寬
行政解釋:懷孕・產休等的1年以內的不利益取扱,原則上推定「以其為契機」。賞與查定的著しく低評價・契約更新拒絕・派遣的交替,都可能該當。
公司端的實務
- 輕易業務轉換時的職位・工資的扱い,事前書面說明+本人的真意確認。
- 育休復歸者的「原職或原職相當職」復歸原則。
- 查定:休業期間的不就勞當然可以反映,但超過的部分的不利益是違法方向。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0-01)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