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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接送的30分×2次——很少人知道的「育兒時間」(勞基法67條)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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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養育未滿1歲嬰兒的女性,除休憩外可請求1日2回・各30分以上的「育兒時間」(勞基法67條)——目的不限哺乳,擠乳・托兒所接送也可。工資有無依就業規則(無給可)。合併為1日1次60分・放在始業後或終業前(實質縮短工時)的運用也被行政解釋容認。與育介法的時短勤務(3歲前・1日原則6小時)的關係也整理。

產假結束回到職場、孩子還不滿1歲——勞基法有一個常被遺忘的權利:育兒時間。

制度內容(勞基法67條)

彈性運用(行政解釋)

  1. 合併為1日1回60分可以(勞資的合意下)。
  2. 放在始業直後或終業直前也可以——實質上是「每天提早1小時走」的時短。1日勞動4小時以內的場合1日1回30分就夠。
  3. 工資:法律沒要求有給——無給可(就業規則確認)。無給でも社會保險上的扱いに注意。

與育介法時短勤務的關係

請求方式

  1. 就業規則・育兒介護休業規程先確認(多數公司有條款但沒人用)。
  2. 書面・訊息向上司請求:「依勞基法67條,請求每日○時〜○時30分的育兒時間」。
  3. 拒絕時:勞基署申告。以請求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是均等法・育介法違反的問題。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0-13)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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