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接送的30分×2次——很少人知道的「育兒時間」(勞基法67條)
2025-10-13
5秒結論
養育未滿1歲嬰兒的女性,除休憩外可請求1日2回・各30分以上的「育兒時間」(勞基法67條)——目的不限哺乳,擠乳・托兒所接送也可。工資有無依就業規則(無給可)。合併為1日1次60分・放在始業後或終業前(實質縮短工時)的運用也被行政解釋容認。與育介法的時短勤務(3歲前・1日原則6小時)的關係也整理。
產假結束回到職場、孩子還不滿1歲——勞基法有一個常被遺忘的權利:育兒時間。
制度內容(勞基法67條)
- 養育未滿1歲嬰兒的女性勞動者,除法定休憩外,可請求1日2回・各30分以上的育兒時間。
- 目的不限於哺乳:擠乳・托兒所的接送・照看都可以。
- 公司在育兒時間中不得使其勞動——拒絕是違法(119條・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彈性運用(行政解釋)
- 合併為1日1回60分可以(勞資的合意下)。
- 放在始業直後或終業直前也可以——實質上是「每天提早1小時走」的時短。1日勞動4小時以內的場合1日1回30分就夠。
- 工資:法律沒要求有給——無給可(就業規則確認)。無給でも社會保險上的扱いに注意。
與育介法時短勤務的關係
- 育介法23條的所定勞動時間短縮措置:3歲前的子を養育する勞動者(男女問わず)に原則1日6小時的時短——這是另一個制度,與育兒時間可以並用。
- 男性沒有67條的育兒時間(條文限「生後滿1年に達しない生児を育てる女性」)——但時短勤務・看護休暇・殘業免除是男女共通。
請求方式
- 就業規則・育兒介護休業規程先確認(多數公司有條款但沒人用)。
- 書面・訊息向上司請求:「依勞基法67條,請求每日○時〜○時30分的育兒時間」。
- 拒絕時:勞基署申告。以請求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是均等法・育介法違反的問題。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0-13)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