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員工——離婚的瞬間,在留資格開始倒數
2025-07-06
5秒結論
「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就勞無限制,僱用上與日本人幾乎相同。但離婚・死別時:①14日以內向入管届出(入管法19條の16)②婚姻實體消失後6個月以上=在留資格取消對象(22條の4第1項7號)③出路是「定住者」(離婚定住:婚姻3年以上・有監護的實子等是考慮要素)或變更為就勞資格。公司立場:不要介入私生活,但期限管理與變更申請期的勤務證明等協力是定著支援。
「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員工就勞無限制、僱用手續輕——但這個資格立足於婚姻之上。離婚・死別的瞬間,地面開始傾斜。
平時:和日本人幾乎一樣
職種・時數無限制、現場勞動OK。公司要做的只有:在留卡確認・外國人雇用狀況届出・在留期限(6個月〜5年)的更新管理。
離婚・死別時的法律時鐘
- 14日以內的届出:配偶者身分的在留資格者,離婚・死別後14日以內向入管届出(入管法19條の16第3號)。忘記届出影響之後的審查。
- 6個月的取消時鐘:作為配偶者的活動(=婚姻實體)停止後6個月以上繼續在留=在留資格取消對象(22條の4第1項7號。有正當理由除外)——別居・離婚調停中等個別事情會被考慮,但基本線是6個月內要定下一步。
出路:三條
- 定住者(離婚定住・死別定住):考慮要素=婚姻期間(實務上3年以上是一個目安)・日本人實子的監護養育・生計能力・素行。有監護實子的場合認定率高。
- 變更為就勞資格(技人國等):學歷・職務內容該當的話。現在做的是單純勞動→該當性無,這條路走不通——職種本身決定出路的有無。
- 永住申請:婚姻3年+在留1年等要件滿足且離婚前已申請的場合等,時機問題。
公司的立場
- 私生活不介入是大原則——但在留期限管理上,更新時期的面談中把握資格的基礎有無變化,是正當的勞務管理。
- 變更申請時公司能協力的:在職證明・給與明細・僱用契約書(生計能力的立證)、定住者・就勞資格申請的雇用理由書。
- 資格喪失(取消・不許可確定)後的就勞是不法就勞——就業規則的自然退職條款(喪失就勞可能資格時契約終了)平時就備好。
- 注意DV案件:離婚背景有DV時,入管運用上有保護的考慮——不要由公司單方面判斷「他快失去簽證了」而先動手解僱,諮詢專家。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7-06)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