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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不好所以薪水低」合法嗎——語言能力與待遇差的界線

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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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國籍為理由的賃金差別違反勞基法3條(均等待遇)・罰則付き。日語能力是「能力」評價的一要素,職務關聯的合理評價可以——但與職務無關的一律減額・「外國人工資表」是3條違反。同一勞動同一賃金(パート有期法8條)的角度・求人時的表示問題也解說。

「日文不太行,所以月給比日本人少3萬」——這句話合法與否,取決於那份日文與工作的關聯。

勞基法3條:國籍差別禁止

「使用者不得以勞動者的國籍、信條或社會身分為理由,就工資、勞動時間其他勞動條件為差別的取扱」(勞基法3條)——違反有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119條)、差別部分的約定無效・差額請求可。

日語能力評價的合法範圍

反之,日語能力作為職務上必要能力的評價是可以的:

非正規雇用的角度

有期・パート的外國人與正社員的待遇差:パート有期勞働法8條(不合理待遇差禁止)的審查另外存在——職務內容・變更範圍相同而只有工資不同時,國籍以前の問題として違法。

實務建議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9-03)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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