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錢讓外國員工學日語——費用負擔・課稅・「學完就跳槽」的對策
2026-01-17
5秒結論
日語研習費用由公司負擔:業務遂行上必要的研修費是非課稅(所得稅基本通達36-29の2的適正範圍),與業務無關的補助則是給與課稅。「受訓後短期離職要返還費用」的約定要小心勞基法16條(賠償預定禁止)——「公司命令的研修」返還條款傾向無效,「本人自願+金錢消費貸借+勤續免除」構成較可能有效。設計三原則:自願性・貸與構成・金額與免除期間的合理性。
外國員工的日語能力直接影響安全・品質・顧客對應,愈來愈多公司出錢讓員工上日語課。這裡有兩個法律論點:稅與費用返還。
課稅關係
- 業務遂行上必要的研修・講習費用由公司負擔:對員工非課稅(所得稅基本通達36-29の2——職務上必要的技術・知識的習得費用,在適正範圍內不課稅)。工作上需要日語溝通的員工的日語課,一般可以納入。
- 與業務無關的純福利型補助(例如家族的日語課):是給與課稅(經濟的利益),要源泉徵收。
- 形式建議:公司直接與日語學校契約・直接支付,比「發津貼給員工自己繳」在稅務上乾淨。
「學完就跳槽」怎麼辦
最頭痛的場面:公司花幾十萬日圓讓他上課,N2考到就跳槽。想放「○年內離職要返還費用」的條款,撞上勞基法16條:禁止約定違約金・預定損害賠償額。
裁判例的區分(留學・研修費用返還的案例群確立的框架):
- 業務命令的研修(=工作的一部分):費用本來就該公司出,返還條款實質上是對退職的違約金→無效方向。
- 本人自願・利益主要歸屬本人的進修:公司「借」錢給員工(金錢消費貸借契約)+勤續一定期間就免除返還的構成→有效方向。
設計三原則
- 自願性:申請制・非強制參加、與人事考核不直接連動,留下本人申請書。
- 貸與構成:寫成金錢消費貸借契約書(金額・返還方法・免除條件明記),不是「研修費返還誓約」。
- 合理性:金額是實費、免除期間1〜3年程度。免除期間5年・金額膨脹的設計會被否定。
另一個觀點:與其靠返還條款綁人,把日語能力與手當・升格連動(N2手當・N1手當)更能留人也沒有法律風險。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1-17)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