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定者研修・入社前課題是義務嗎——內定的法律性質與拒絕的後果
2025-12-17
5秒結論
採用內定=始期付解約權留保付勞動契約的成立(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7月20日判決・民集33卷5號582頁)。就勞始期前的研修參加原則上不是義務:內定者(尤其在學中)可以拒絕,以拒絕為由取消內定原則上不被允許(宣伝会議事件等下級審裁判例)。參加時的報酬:實質是勞動則發生工資・最低工資問題。入社前課題過重時的對應、內定取消的嚴格要件(客觀合理・社會相當)、內定辭退的自由(2週間前・民法627條)。
拿到內定後,公司接連來信:每月來公司研修・交讀書報告・考證照——不參加會被取消內定嗎?在學中的留學生也常遇到。
內定的法律性質
- 採用內定=始期付・解約權留保付勞動契約已經成立(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7月20日判決・民集33卷5號582頁)。不是「將來再簽約的約定」,契約已成立,只是就勞開始日在將來。
- 因此內定取消=解僱:需要「客觀上合理・社會通念上相當」的理由(同判決),如畢業不能・重大經歷詐稱・犯罪等。公司單純「人太多了」不行。
入社前研修是義務嗎
- 就勞始期是入社日→入社前原則上沒有勞動義務。研修參加以內定者同意為前提。
- 下級審裁判例(宣伝会議事件・東京地裁平成17年1月28日判決・勞判890號5頁):內定者(學生)以學業為由拒絕或中止入社前研修時,公司應予免除;以不參加為由的不利益取扱・內定取消不被允許的方向。
- 實際參加且內容是業務性質(指揮命令下)→該時間是勞動時間,發生工資支付義務(最低工資以上)。「無償研修」做實務工作是違法。
實務對應
- 無法參加時:以書面(郵件)說明理由(學業・論文・留學生的簽證手續等)並表明入社意思——重點是留下「拒絕的是研修,不是入社」的紀錄。
- 被暗示「不參加就取消內定」:保存該訊息。實際被取消→內定取消無效的地位確認・損害賠償(求職機會喪失)都有裁判例。
- 反過來,內定者側的辭退原則自由(期間無定勞動契約的解約・民法627條1項=2週間前通知)——簽了「誓約書」也不改變,但誠信上盡早通知。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2-17)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