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進入休職前,先用有休還是先休職?——順序差很多錢
2026-01-15
5秒結論
休職中多為無給,有休是100%賃金——原則上先消化有休有利。但傷病手當金(標準報酬日額3分之2)的支給開始・支給期間通算(最長1年6個月)的關係、有休在休職中不能請求的解釋(無勞動義務)等,順序的設計要整體考慮。
生病需要長期休養。公司說「先辦休職手續」——等一下,你還有20天有休。先用哪個,錢包的結果大不相同。
基本的有利順序:有休→休職
- 有休:100%賃金(或平均賃金・健保標準報酬日額。就業規則定的計算)+出勤率計算上有利+社會保險料照常(將來年金不減)。
- 休職:多數公司無給(就業規則確認)。生活靠健康保險的傷病手當金=標準報酬日額(標準報酬月額÷30)的3分之2(健康保險法99條)。
單純比較:有休的錢>傷病手當金。所以原則是先把有休用完再進休職。
重要的法律解釋:休職中不能請求有休
有休是「免除勞動義務」的制度。休職中本來就沒有勞動義務,行政解釋認為休職期間中無法行使有休請求權(昭和31年2月13日基收489號的趣旨:全休職者對不勞動日無請求餘地)。亦即:進了休職才想用有休,已經太遲。休職發令前就要決定。
傷病手當金的時間軸
- 待期3日:連續3日缺勤(含有休・公休)後,第4日起支給(99條1項)。待期中用有休也算完成待期。
- 有休日不支給:領賃金的日子傷病手當金不支給(有休與手當金不重複)。但這不是損——有休的錢更多。
- 支給期間:同一傷病,支給開始日起通算1年6個月(2022年改正後是「通算」,中途復職期間不計入)。先用有休,支給開始日往後移,保障期間的終點也往後移——長期戰時這點重要。
例外:先休職有利的場面
- 復職後想留有休:復職直後的通院・体調不良用有休應對,所以刻意保留一部分(例如留5〜10日)的戰略也合理。
- 退職可能性高:退職時未消化有休無法帶走(公司買取是任意)。退職前提就全部用掉。
- 休職期間滿了=自動退職的規定:先用有休可以推遲休職開始日,也就推遲期間滿了日——對爭取復職時間有利。
行動清單
- 就業規則確認:休職中的賃金・休職期間的長度・期間滿了的效果(自動退職還是解僱)。
- 有休殘日數確認(薪資明細・出勤管理系統)。
- 主治醫・公司與傷病手當金的申請準備(公司證明+醫師意見欄)。
- 公司催促「快點辦休職」時,明示「先消化有休」的意思——時季指定權在你(勞基法39條5項)。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1-15)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