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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制度是公司自己設計的——就業規則休職條款的作法

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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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私傷病休職制度的設計:休職是法定外制度=就業規則的設計自由(解僱猶豫機能)、期間設定(勤續年數連動・試用期間中除外)、休職事由(欠勤連續●日等——斷續欠勤的通算規定)、同一・類似傷病再發的休職期間通算條款、復職要件(「治癒」=從前業務可能遂行為原則,但他職務配置可能性——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勞判736號15頁〔片山組事件〕)、主治醫診斷書與產業醫意見的關係、復職可否判斷的資料收集、「試し出勤」(試驗出勤)、期間滿了=自然退職條款、休職中無給與社會保險料的本人負擔分徵收。

休職制度不是法律義務——法律沒規定,全靠就業規則設計。設計得粗糙,復職紛爭・期間滿了退職的爭議全部回到公司頭上。條款的要點如下。

設計的基本思想:解僱猶豫

條款的必載事項

復職判斷:最大的戰場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8-15)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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