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午休被電話打斷・「忙到沒時間休息」——休憩時間的三原則(勞基法34條)

2026-05-08

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

5秒結論

勞動時間超過6小時→45分、超過8小時→1小時的休憩付與義務(勞基法34條1項)。三原則:①勞動時間的途中付與②一齊付與(有勞資協定可例外)③自由利用。午休的電話當番・來客對應是「手待時間」=勞動時間,不算休憩——要另外給休憩或付工資。違反是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119條)。

「午休要顧店・接電話」「忙起來整天沒休息」——休憩不是公司的恩惠,是法律義務,而且「名義上的休憩」不算數。

休憩的最低基準(勞基法34條)

三原則

  1. 途中付與:休憩要在勞動時間的「中間」。「最後1小時當休憩提早回家」「上班前算休憩」都不符合。
  2. 一齊付與:原則上全員同時休(工廠的設計思想)。輪流休需要勞資協定——但運輸・商業・金融・接客娛樂等指定行業是適用除外(施行規則31條),餐飲店・店鋪的輪休不需協定。
  3. 自由利用:休憩時間勞動者可自由利用(34條3項)。外出原則自由(以不妨礙事業場秩序為限的許可制被容許)。

最常見的違法:手待時間

「午休時留在座位接電話」「沒客人時在店裡待機」——這些是手待時間,法律上是勞動時間,不是休憩。被指示電話當番的午休=沒有休憩,公司要①另給休憩②該時間付工資,兩者都要。「吃飯中途被叫去對應」也一樣——對應後重新給完整休憩才合規。

違反時

34條違反是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119條)。「沒休到的休憩」本身不能請求金錢,但該時間是勞動時間——作為工資・殘業代請求。紀錄(實際休憩時間的筆記・訊息紀錄)是關鍵。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5-08)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 回到文章一覽

企業・經營者的諮詢

在日本僱用員工、經營公司、持有不動產的台灣・華語圈朋友,
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

bengoshun@gmail.com

也可以用 Threads(@bengoshun)的私訊(DM) 聯繫。

※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