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太危險了我不做」——拒絕危險作業可以被懲戒嗎
2026-04-20
5秒結論
危險作業的拒絕與退避:對生命・身體有具體危險的業務命令=勞工可拒絕、拒絕為由的懲戒・解僱無效方向(電電公社千代田丸事件・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12月24日判決・民集22卷13號3050頁——危險海域出航命令拒絕者的解僱無效)。安衛法25條(急迫危險時僱主的作業中止・退避義務)、勞災急迫危險時勞工自主退避的保護、安全配慮義務(勞契法5條)與作業命令的限界、「危險」的程度(抽象的危險與具體的危險)、拒絕時的行動(指摘・記錄・申告)。
設備故障還被叫上去修、沒有安全帶被叫上高處、警報中被叫出外勤——「拒絕會被處分嗎」。答案:對生命・身體有具體危險的命令,可以拒絕,以此為由的處分是無效方向。
基準判例
- 電電公社千代田丸事件(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12月24日判決・民集22卷13號3050頁):拒絕向有被砲擊危險的海域出航的船員的解僱→無效。勞動契約預定的危險以外的、生命・身體的具體危險,勞工沒有承受義務。
- 一般化:業務命令權以勞動契約為根據・以合理性為限界——伴隨具體危險的命令超出契約的預定=勞工可拒絕,拒絕不構成業務命令違反。
安衛法的框架
- 急迫危險時的退避:勞災發生的急迫危險時,僱主有立即中止作業・使勞工退避的義務(安衛法25條)。勞工自主退避的,以退避為由的解僱・不利益處遇不被容許(緊急時退避的保護)。
- 平時:危險・健康障害防止措置(20條以下)、特定危險業務的就業制限(61條・無資格者不得從事)、保護具・安全教育(59條)——這些義務未履行狀態下的作業命令,本身就是違法狀態的強制。
「危險」的程度
- 可拒絕的是具體的危險(該當狀況下受傷・死亡的現實蓋然性)——「工作本來就有點危險」程度的抽象不安,不構成拒絕理由(契約預定內的危險・公司已盡安全措置的場合)。
- 判斷材料:安全措置的有無(保護具・資格者配置・作業手順)、警報・異常的發生、過去的事故歷、本人的資格・經驗。
行動清單
- 勞工端:①具體指摘危險(哪裡・為什麼)+要求安全措置——不是單純「不想做」②紀錄(訊息・照片・錄音)③公司不改善→勞基署申告(安衛法違反・申告為由的不利益處遇禁止〔勞基法104條2項・安衛法97條2項〕)④被處分→爭無效(勞契法15條)。
- 公司端:拒絕發生=安全管理的警訊。先檢證作業的安全性・措置的完備,而不是先懲戒——事故發生後「其實有人指摘過」是安全配慮義務違反(勞契法5條)・刑事責任側最不利的事實。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4-20)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