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你就是職權騷擾加害者」——被指控一方的正確應對
2025-06-21
5秒結論
被申訴騷擾時:不要接觸申訴人・調查要配合但可以反論・處分過重可以爭。冤枉的指控也存在——草率認定加害的公司反而對「加害者」負責的裁判例也有。
騷擾對策的強化是正確的方向。但同時,被指控的一方的程序保障也很重要——指控有時是誤解,甚至是武器化的虛假申訴。被指控時慌張行動,反而致命。
絕對不要做的事
- 直接接觸申訴人「為什麼告我」——會被評價為報復・二次加害,即使原來的指控不成立,這個接觸本身就構成處分事由。
- 對周圍打聽「是誰告的」・在部門內施壓。
- 刪除LINE・郵件等資料——隱滅證據的評價最傷。
調查階段的權利
- 調查要配合(業務命令),但可以充分反論・提出反證:自己版本的事實經過・前後的訊息・在場者的名字,具體地出。
- 聽取紀錄要求確認內容再簽名。不記得的事就說不記得——被誘導著承認模糊的事實,之後很難翻。
- 處分前的弁明機會是適正程序的核心——沒給弁明機會的懲戒,無效風險高。
處分過重可以爭
懲戒處分需要就業規則上的根據・事實的存在・相當性(勞動契約法15條)。指導的範圍內的言動被認定為騷擾・一次輕微言動就懲戒解僱等,過重的處分法院會判無效。另外,公司草率認定「加害」並公表・重處分,之後事實被否定時,公司對被指控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裁判例也存在——公司兩邊都要公正。
對公司的提醒
- 「申訴=事實」的短路是禁忌。兩造聽取・客觀證據優先。
- 認定不了時誠實地說認定不了(灰色時以職場環境調整對應,不硬做懲戒)。
- 調查的公正性是對申訴人・被指控人雙方的義務。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6-21)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