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源泉所得稅,公司晚繳1天也要罰——不納付加算稅與「納期特例」
2025-08-24
5秒結論
源泉徵收是公司的義務(所得稅法183條),扣了的稅翌月10日前要繳。晚繳=不納付加算稅10%(自主繳納5%)+延滯稅——即使只晚1天。員工未滿10人可申請「納期特例」改半年繳(216條)。給非居住者・海外的支付也有源泉義務。
「員工的所得稅我有好好從薪水扣」——扣了只是開始。扣下來的稅,原則翌月10日前要繳給國家,晚了就罰,而且罰則出名地不講情面。
基本:公司是「源泉徵收義務者」
- 支付薪水的人(公司・個人事業主)有源泉徵收義務(所得稅法6條・183條)。對象不只薪水:稅理士・律師等的報酬、設計費・原稿料等(204條)也要源泉。
- 納付期限:支付月的翌月10日(網路銀行・e-Tax可繳)。
晚繳的罰:不納付加算稅
- 期限後繳納→不納付加算稅10%;稅務署指摘前自主繳納→5%(國稅通則法67條)+延滯稅。
- 重點:原則上晚1天也課。救濟是「正當理由」或「過去1年無遲延+1個月內繳納」的免除(67條1項但書・國稅通則法施行令27條の2)——只有一次的安全網,不要賭。
- 資金緊也絕對不要挪用源泉稅:那是員工的錢的代繳保管。惡質的不繳有刑事罰(所得稅法240條:10年以下拘禁刑或200萬日圓以下罰金)。
小公司的救星:納期特例
- 給與支給人員常時未滿10人的場合,向稅務署申請「源泉所得稅的納期特例」→薪水・稅理士報酬等的源泉稅改為半年繳2次(1〜6月分7月10日・7〜12月分翌年1月20日——所得稅法216條・217條)。
- 注意:特例涵蓋的是給與與士業報酬等,設計費・原稿料等204條報酬的一部分不在特例內(照樣翌月10日)。申請月的翌月支付分起適用。
容易漏的源泉:非居住者・海外關係
- 付給非居住者的款項:回國員工的最後薪資・退職金(參照退職金篇)、付給台灣法人・個人的使用料・人的役務報酬等,多數要20.42%源泉(所得稅法212條)。台日間雖有民間租稅取決(日台租稅協定相當),減免要事前提出届出書才適用——事後不能自動補救。
- 漏源泉被追徵的是公司(所得稅法221條);向已回國的本人求償,現實上近乎不可能。涉外支付前先確認源泉要否,是最便宜的保險。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8-24)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