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休是什麼?」——對外國員工說明年休制度的正確方法
2026-10-18
5秒結論
年次有給休暇(勞基法39條)對外國人全面適用:6個月勤續+8割出勤→10日,之後逐年遞增至20日,年5日的取得義務(公司責任)。外國員工常見誤解:「請假會被扣錢」「理由要被批准」——有休不需理由・不可因取得而不利益取扱(附則136條)。說明用母語資料+具體例(回台灣過年的連休申請方法)、時季變更權的正確說明、退職時的剩餘消化與買取的整理。
「他都不請有休,到退職前夕突然說要連休20天」——外國員工的有休糾紛,九成是一開始沒說明造成的。
制度本體(對外國人全面適用)
- 勤續6個月+出勤率8割以上→10日付與(勞基法39條1項)。之後每年遞增:11日→12日→14日→16日→18日→20日(6年6個月以上)。
- 兼職(週4日以下等)也有比例付與——「打工沒有有休」是違法說明。
- 年5日的確實取得義務:付與10日以上的勞工,公司有讓其取得5日的義務(39條7項・違反有罰金)。
- 有休取得不需要理由、公司不能因取得而做不利益取扱(附則136條)。
- 時効2年:沒用完可以繰越1年。
外國員工的典型誤解(要主動打掉)
- 「請假會被扣薪」→有休是有薪的休假,扣薪・扣全勤獎金是不利益取扱。
- 「理由要被批准才能休」→理由不用講。公司有的只是時季變更權(事業正常運營有妨礙時變更時期)——而且行使門檻高,不是「忙就可以拒絕」。
- 「回國的長假不可能」→連休取得本身是權利。提前協調(過年回台灣提早2個月說)是順暢運用的鑰匙,建議放進說明。
說明的實務
- 僱入時的勞動條件說明加入有休的母語說明書(付與日數表・申請方法・誰承認・何時出)。厚勞省的多語言勞動條件通知書樣式可以參考。
- 管理職教育:外國部下的有休申請不能問理由問到像審問——問到「不說理由就不准」是違法運用。
- 計畫年休(勞使協定的計畫的付與・39條6項):5日以外的部分可以計畫化——過年・盂蘭盆的一齊休暇與外國員工的回國長假設計相性好。
- 退職時:剩餘有休的消化申請不能拒絕(退職日後無法時季變更);退職時的剩餘買取是適法(事前買取約定違法)。回國退職者的有休消化+最終給與的時程,提早和本人排。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10-18)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