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員工被逮捕了——「聯絡不上」不等於無斷欠勤,會社對應的順序
2026-07-02
5秒結論
逮捕後的時間軸:48小時(送檢)→24小時(勾留請求)→勾留10日+延長10日=起訴前最長23日,期間聯絡斷絕是常態。公司的對應:①「聯絡不上」先不要按無斷欠勤處理②透過家族・律師確認事實③堅持推定無罪——起訴前・判決確定前的懲戒解僱極度危險(裁判例對私生活上的犯罪與解僱採嚴格審查)④以欠勤・休職處理較為安全⑤有罪確定時再考量對在留資格的影響(退去強制事由)做最終判斷。並介紹當番弁護士(1次免費)制度的周知價值。
「他三天沒來上班、電話不通」——外國員工的場合,可能性之一是被逮捕了。這時公司的第一手如果是「無斷欠勤→懲戒解僱」,之後會變成公司的敗訴案件。
逮捕後發生什麼(刑訴法的時間軸)
- 逮捕→48小時以內送檢→檢察官24小時以內決定勾留請求→勾留10日+延長最長10日——起訴前最長23日身體拘束。
- 勾留中的聯絡:本人對外聯絡受限(接見禁止付時連家族都見不到)——「聯絡不上」是構造性的,不是本人的怠慢。
- 當番弁護士:逮捕後1次無料派遣(各弁護士會)。之後起訴前・起訴後都有國選弁護人(資力要件)。外國人案件有通譯付接見。
公司對應的順序
- 先不按無斷欠勤處理:連續欠勤的懲戒・自然退職條款的機械適用,之後判明是逮捕(且不起訴・無罪)時全部翻盤。聯絡緊急聯絡人(家族等)確認狀況。
- 事實確認的管道:家族・本人委任的弁護士經由。公司直接向警察問,原則上不會教(捜査情報)。
- 推定無罪的堅持:逮捕報道≠有罪。起訴前・判決確定前的懲戒解僱是高風險——私生活上的犯罪行為與解僱,判例要求嚴格審查(綜合判斷職務關連性・對企業秩序的影響・有無報道等)。業務上侵占等與職務直結的案件則另當別論。
- 安全的中間解:欠勤處理(無給)・起訴休職制度(以就業規則有規定為前提)。起訴休職的運用也要慎重——在宅起訴而仍可工作的情形,命其休職可能被爭執。
- 有罪確定後:判決內容(實刑/罰金/執行猶豫)・對在留資格的影響(一定的有罪判決屬退去強制事由・入管法24條),綜合考量後做最終判斷。若被退去強制,僱用事實上即告終了。
平時的準備
- 緊急聯絡人・母國家族的聯絡方式,在僱用時就先掌握。
- 向全體員工周知當番弁護士制度(放進入社研修的一頁):「被逮捕就叫當番弁護士・簽名之前先諮詢律師」——痴漢冤罪等場面,保護本人的知識同時也保護公司。
- 報道對應:事先準備實名報道時對交易對象・公司內部說明的想定問答,不動搖推定無罪的立場。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7-02)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