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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屆與告訴的差別——警察不受理時該怎麼辦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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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被害屆=向警察申告被害事實(不含處罰意思);告訴=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處罰意思的訴訟行為(刑事訴訟法230條),檢察官有處理結果的通知義務(260條・261條)。器物損壞罪等「親告罪」沒有告訴就不能起訴(刑法264條)。警察對告訴有受理義務(犯罪搜查規範63條)——被以「民事不介入」拒絕時:要求以書面受理・向檢察官提出(刑訴法241條)・向都道府縣警察本部的監察或公安委員會申訴。

遭竊・被騙・東西被故意弄壞——去警察署報案時,「被害屆」與「告訴」是兩個不同的東西。選錯的話,案件可能就此被擱置。

被害屆

告訴

警察不受理時

  1. 犯罪搜查規範63條:司法警察員對告訴・告發「不問管轄區域,均應受理」——「民事不介入」「證據不足」不是拒絕受理的理由。引用這條要求受理。
  2. 把告訴狀做成書面(記載犯罪事實・罰條・證據清單),以郵寄(配達證明)提出——留下提出的紀錄。
  3. 告訴的對象不限於警察: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刑訴法241條1項)。
  4. 仍被擱置時:向都道府縣警察本部的監察室・公安委員會申訴,或委託律師以代理人名義提出告訴狀——律師名義的告訴狀受理率明顯較高。

注意:虛偽申告是犯罪

明知沒有犯罪事實而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申告,成立誣告罪(刑法172條・3月以上10年以下的拘禁刑)。事實要照實寫,評價交給搜查機關。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9-09)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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