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攔下來盤查——在留卡一定要給看嗎?拒絕會怎樣
2026-07-05
5秒結論
職務質問本身是任意(警察官職務執行法2條),但中長期在留者有在留卡「攜帶義務」與對警察官的「提示義務」(入管法23條)。不帶卡20萬日圓以下罰金、拒絕出示最重1年拘禁刑。正確的對應方式。
走在路上被警察叫住:「可以看一下你的卡嗎?」——在日外國人幾乎都遇過。該怎麼對應,法律上整理如下。
職務質問本身是「任意」
- 警察攔停盤問的根據是警察官職務執行法2條1項:對有相當理由足認可疑的人可以「停住發問」。性質上是任意手段,不能強制帶走、不能搜身(搜查需要令狀或逮捕)。
- 但實務上,態度激烈地拒絕往往導致時間拖長。先確認對方是警察(可要求出示警察手帳),冷靜對應比較實際。
在留卡是另一回事:攜帶・提示是「義務」
- 中長期在留者有在留卡攜帶義務(入管法23條2項)。違反(沒帶在身上):20萬日圓以下罰金(入管法75條の3)。
- 警察官・入國審査官等要求出示時有提示義務(入管法23條3項)。拒絕出示: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入管法75條の2)。
- 也就是說:盤問可以不多說,但在留卡要帶、被要求要給看。這兩個義務是分開的。
- 特別永住者(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沒有隨身攜帶義務。16歲未滿也沒有攜帶義務。
- 有在留卡的人,護照可以不隨身帶(入管法23條1項但書)。沒有在留卡的短期滯在者(觀光等),則有護照攜帶義務。
實務上的建議
- 在留卡隨身帶——忘在家裡就已經成立攜帶義務違反,即使之後補出示也一樣(實務上初犯多以警告處理,但不是權利)。
- 被要求出示時照出示,對卡以外的要求(看手機・看包包)可以拒絕——所持品檢查原則上需要本人同意。
- 感覺對應不當(長時間拘束・強迫搜身),記下警察官的所屬・姓名,之後向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苦情申出(警察法79條)或諮詢律師。
- 打工中・上班中被盤查而給雇主帶來誤會的,單純被盤查本身不是任何違法紀錄,不影響在留審查。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7-05)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