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金額變兩倍——殘業代訴訟的「付加金」是什麼
2026-09-11
5秒結論
裁判所可命令未付割增賃金・解雇預告手當等的同額「付加金」(勞基法114條)——敗訴時支付額最大翻倍。請求期限是違反時起5年(當分3年)、僅限訴訟(勞働審判不可)。判決前支付本體可避免付加金——這是和解判斷的重要因素。
收到殘業代請求訴狀,請求金額欄寫著「未払割增賃金300萬円」之外還有「付加金300萬円」——什麼是付加金?真的要付600萬?
付加金=制裁性的同額上乘
勞基法114條:公司未支付解雇預告手當(20條)・休業手當(26條)・割增賃金(37條)・年休中的工資(39條9項)時,裁判所可依勞動者請求,命令支付未払額之外的同一額的付加金。制度趣旨是對違反的制裁與支付確保。
重點規則
- 裁判所的裁量:「可以」命令——是否命令・金額多少(滿額或減額)由裁判所按違反的性質・態樣・公司的對應誠實度判斷。惡質的(タイムカード改竄・明知故犯)傾向滿額。
- 請求期限:違反時起5年(當分之間3年)內要在訴訟上請求(114條但書・143條2項)。
- 僅限訴訟:勞働審判・勞基署申告・調解中不能命付加金——但「進入訴訟就有付加金風險」本身成為勞働審判階段和解的壓力。
- 判決確定前支付即免:判例上,事實審口頭辯論終結時未払已不存在的,不能命付加金——訴訟中把本體付掉,付加金就消滅。
經營者的戰略判斷
- 收到請求先算最壞數字:本體+遲延損害金(在職中年3%・退職後是賃確法6條的年14.6%)+付加金≒本體的2倍以上。
- 爭點薄弱(紀錄明確・固定殘業代無效確實)時,早期和解比判決便宜——和解金通常不含付加金與14.6%。
- 要爭時也檢討「爭執部分與認諾部分分離、先付無爭議部分」——縮小付加金的對象額。
勞動者側
訴狀記載付加金請求是標準實務(不請求就不會命令)。但注意付加金在和解中通常是讓步籌碼——以判決為前提的獅子大開口與現實回收的平衡,與代理人商量。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9-11)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