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安全衛生管理體制——50人・10人的門檻與選任義務(經營者檢查清單)
2025-12-09
5秒結論
50人以上的事業場要選任衛生管理者(安衛法12條)和產業醫,一定業種還要安全管理者(11條)。10〜49人要衛生推進者・安全衛生推進者(12條の2)。該選不選是違法(罰金),職災發生時管理體制的欠缺更會成為安全配慮義務違反的有力證據。人數以「事業場」為單位計算——經營者的盤點清單。
公司規模到了一定人數,法律要求建立「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人數是以「事業場」(本社・工場・店舖各自)為單位計算——「全公司60人但每個店不到50人」這種結構,義務內容完全不同。經營者先搞清楚自家的門檻。
規模別的必要體制(勞動安全衛生法)
| 規模(事業場單位) | 必要的選任 |
|---|---|
| 10〜49人 | 衛生推進者(全業種)/安全衛生推進者(一定業種)(12條の2) |
| 50人以上 | 衛生管理者(12條)+產業醫(13條)+(一定業種)安全管理者(11條) |
| 100〜1,000人以上(業種別) | 統括安全衛生管理者(10條) |
※50人以上還會連動:ストレスチェック義務・障害者雇用納付金等其他門檻,跨過50人線時要整批盤點。
各自的角色
- 衛生管理者:國家資格(第一種・第二種)持有者。每週至少1次巡視作業場所,檢查設備・作業方法・衛生狀態,有健康障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置(安衛則11條)。選任事由發生日起14日以內選任・向勞基署報告。
- 安全管理者:建設業・製造業・運送業等一定業種50人以上必須。負責安全相關技術事項的管理。
- 衛生推進者・安全衛生推進者:小規模事業場版的負責人(選任後要周知,不須向勞基署報告)。
- 統括安全衛生管理者:大規模事業場統括管理安全衛生業務(通常是工場長等級)。
50人以上還要衛生委員會
50人以上的事業場必須設置衛生委員會(18條。一定業種還要安全委員會・17條),每月1次以上開會,調查審議健康障害防止對策・長時間勞動對策・精神健康對策等。委員半數由勞工側推薦者構成(18條4項・17條4項)。議事錄保存3年並向勞工周知(安衛則23條)——「形式上開會・議事錄沒留」在勞基署調查是常見指摘。
違反的代價
- 該選而不選是違法(120條・50萬日圓以下罰金),勞基署調查的定番指摘事項。
- 更重要的是:發生職災時,管理體制的欠缺會成為安全配慮義務違反(民事賠償)的有力證據——「連衛生管理者都沒選的公司」這個事實本身就會被原告側拿來用。
經營者的盤點清單
- 各事業場的常時使用勞工數(含打工換算)確認——有沒有跨過10人・50人線?
- 衛生管理者・產業醫的選任與勞基署報告完成了嗎?資格者離職後有沒有空窗?
- 衛生委員會每月開催・議事錄3年保存・向員工周知做到了嗎?
- 員工對換氣・照明・過重勞動等提出的意見,有沒有進入委員會議題?放置申訴在事後訴訟中非常難看。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2-09)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