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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把客戶名單帶去新公司——「營業秘密」的保護條件

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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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不正競爭防止法保護營業秘密,但有三個條件:秘密管理性・有用性・非公知性。沒上鎖的名單不是秘密。民事的差止・損害賠償與刑事罰。

離職員工把客戶名單、報價資料複製帶走,用在新公司——這在日本可能構成民事・刑事雙重責任。但前提是:那份名單在法律上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的三要件(不正競爭防止法2條6項)

實務上最常跌倒的是秘密管理性:全公司誰都能看、誰都能印的客戶名單,法院不認為是營業秘密。保護是給「有管理的秘密」的。

構成營業秘密侵害時

平時的管理才是一切

競業避止條款的界限,另見 相關文章。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3-21)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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