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把客戶名單帶去新公司——「營業秘密」的保護條件
2026-03-21
5秒結論
不正競爭防止法保護營業秘密,但有三個條件:秘密管理性・有用性・非公知性。沒上鎖的名單不是秘密。民事的差止・損害賠償與刑事罰。
離職員工把客戶名單、報價資料複製帶走,用在新公司——這在日本可能構成民事・刑事雙重責任。但前提是:那份名單在法律上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的三要件(不正競爭防止法2條6項)
- 秘密管理性:以祕密加以管理——標示「機密」、限制存取權限、上鎖保管等,讓員工客觀上認識得到「這是秘密」。
- 有用性:對事業活動有用的技術・營業資訊。
- 非公知性:未被公然知悉。
實務上最常跌倒的是秘密管理性:全公司誰都能看、誰都能印的客戶名單,法院不認為是營業秘密。保護是給「有管理的秘密」的。
構成營業秘密侵害時
- 民事:差止請求(不競法3條)、損害賠償(4條。損害額的推定規定也有)。
- 刑事:營業秘密侵害罪(不競法21條)——不正取得・使用・洩漏,法定刑最高10年以下拘禁刑・2000萬日圓以下罰金(可併科)。實際上帶走名單被刑事立件的案例並不罕見。
平時的管理才是一切
- 機密資訊標示「㊙」或「Confidential」,存取權限最小化。
- 入職時・接觸專案時・離職時,分別取得保密誓約書。
- 離職時:帳號停權、貸與設備回收、轉送紀錄的確認(把資料寄到私人信箱是典型手法)。
- 發現帶走時:先保全證據(存取日誌・轉送紀錄),再發警告函、檢討差止與刑事告訴。
競業避止條款的界限,另見 相關文章。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3-21)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