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的薪水可以比日本人低嗎——「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報酬」要件
2026-03-29
5秒結論
就勞系在留資格的報酬要件實務:法的根據(入管法7條1項2號・上陸基準省令——技人國等要求「與日本人從事同種業務時的報酬同等額以上」)、「報酬」的範圍(基本給+賞與等的實質判斷、通勤手當・住宅補貼等實費補償性質的除外)、比較對象(同公司同種業務的日本人→無比較對象時同業・同地域・同經驗水準)、審查的實際(新卒初任給水準・賃金規程的整合性)、更新時也看(入社後比日本人同事低薪→更新不許可風險)、勞動法上最低賃金・均等待遇是另一條線。
「外國人便宜請」在日本的制度上行不通——就勞系在留資格有「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報酬」要件,薪水開太低,簽證本身下不來。整理這個要件的讀法。
法的根據
-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的上陸許可基準(入管法7條1項2號的基準省令)明定:「受取與日本人從事同種業務時所受報酬同等額以上的報酬」——這是許可要件,不是努力目標。
- 特定技能也有同旨的基準。也就是說,報酬水準在申請・更新的每一關都被看。
「報酬」的範圍與比較方法
- 報酬=勞務對價——基本給+賞與等以年收水準實質判斷。通勤手當・住宅的實費補貼等實費補償性質的給付原則不算入——「基本給壓低、用補貼灌水」的設計在審查上不被接受。
- 比較對象:①同公司從事同種業務的日本人(最直接——新卒外國人與新卒日本人的初任給比較)②公司內無比較對象時,同業・同地域・同經驗年數的水準。賃金規程上外國人與日本人適用同一表,是最乾淨的立證。
實務上易踩的坑
- ①外國人新卒的初任給設得比日本人新卒低——直接違反要件。②入社後的昇給停滯:日本人同期都升了、外國人原地踏步——更新時被指摘的典型。③「他日語還不行所以低一點」——語言能力可以反映在職務・等級設定,但同一職務同一等級就必須同水準。
- 注意:這是入管法上的要件。勞動法上另有最低賃金法・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上的均等待遇等——兩條線都要過。
公司端的整理
- 申請・更新前自查:該外國人的年收(基本給+賞與)≧同種業務日本人的水準?賃金規程・給与明細能說明?昇給運用上有無國籍差?——這三點備齊,報酬要件基本安全。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3-29)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