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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解僱與普通解僱差在哪裡——選錯一個,全盤皆輸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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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懲戒解僱是「制裁」,普通解僱是「契約解除」——要件・程序・退職金・失業保險全部不同。最高裁判所高知放送事件:即使有解僱事由,過於嚴苛的解僱仍然無效。

要和問題員工分手時,日本法有兩條路:懲戒解僱和普通解僱。很多經營者以為「懲戒解僱比較強」,但實務上懲戒解僱的門檻高得多,選錯路線全盤皆輸。

兩者的本質差異

高知放送事件——「有事由」不等於「可以解僱」

最高裁判所昭和52年1月31日判決(高知放送事件・勞動判例268號17頁):播音員兩次睡過頭造成廣播事故,公司普通解僱。最高裁判所認為,解僱事由形式上存在,但考慮過失的態樣・本人的反省・其他員工的處分均衡等,解僱過於嚴苛、欠缺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而無效。這就是「解僱權濫用法理」的代表判例(現在明文化為勞動契約法16條)。

實務的選擇方法

員工側律師會看的3點

被懲戒解僱的員工側律師,第一時間檢查的是:就業規則的根據規定・有沒有弁明機會・處分與過去案例的均衡。懲戒解僱被判無效的案例非常多——公司在處分前就要用同樣的3點自我檢證。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7-23)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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