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的殘業「不滿15分切捨」是違法的——賃金計算的端數處理,合法與違法的線
2025-05-19
5秒結論
每日勞動時間的切捨是賃金全額払原則(勞基法24條)違反。合法的端數處理(昭和63年基發150號):1個月合計的30分未滿捨・以上入、割增單價的50錢未滿捨、1個月賃金額100圓未滿四捨五入等,限定列舉。
「打卡18:07,但殘業以15分單位計算,07分切捨」——每天被削掉的幾分鐘,一年下來是幾千圓〜幾萬圓。這種處理,原則上違法。
原則:1分單位計算
賃金全額払原則(勞基法24條1項)之下,勞動時間對應的賃金必須全額支付。每日勞動時間的切捨(15分未滿切捨・30分單位等)是對切捨部分的賃金不払,違法(違反有罰金・120條)。勞動時間原則上1分單位把握・計算。
例外:行政通達允許的端數處理(限定列舉)
事務簡便目的,下列處理被解為不違反24條(昭和63年3月14日基發150號):
- ①1個月的時間外・休日・深夜勞動的各合計有30分未滿的端數→切捨、30分以上→切上到1小時。※重點:1個月合計才可以,每天不行。而且切上方向是允許的(對勞工有利)。
- ②每小時賃金額・割增賃金額的50錢未滿→切捨、50錢以上1圓未滿→切上到1圓。
- ③1個月賃金支払額(最終)的100圓未滿四捨五入、1,000圓未滿→結轉至翌月,依就業規則的規定可行。
以上以外的切捨(日單位切捨・一律15分控除等)全部出局。
常見的違法類型
- 「殘業申請以30分單位」→未滿30分的實勞動不付(違法)
- 「始業前的朝礼10分不算」→義務參加就是勞動時間
- 「打卡後的待機切捨」→在指揮命令下就是勞動時間
- 遲刻的「15分遲到扣30分」→超過實際不就勞分的控除是24條違反(作為制裁進行時,也僅限於勞基法91條的減給制限之內)
被削的錢拿回來
- 證據:打卡紀錄・電腦紀錄・薪資明細(計算方法的對照)。公司有紀錄保存義務(109條)、客觀把握義務(安衛法66條の8の3)。
- 計算:實勞動時間(1分單位)×單價×割增率−既払額。時效5年(目前暫定為3年。勞基法115條・143條3項)。
- 請求:內容證明→勞基署申告(切捨運用自體是違法事實)→勞動審判・訴訟。付加金(勞基法114條)的請求也一併檢討。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5-19)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