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休的繰越與2年時效——「今年沒用完就消滅」是真的嗎
2026-01-06
5秒結論
年休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勞基法115條):當年度未使用分可繰越至翌年度,翌年度末才消滅(最大保有40日)。「年度末歸零」「不能繰越」的就業規則是違法(低於法定基準無效・勞基法13條)。使用順序(先消化舊的還是新的=就業規則的定め、無定め時的解釋)、退職時的一括消化與公司的時季變更權的界限(退職日後無法變更→實質不能拒絕)、消滅分的「買取」原則禁止與例外(退職時・繰越消滅分・法定外付與分)。
「有休年度末會歸零,快用掉」——歸零是真的,但時點常被搞錯。日本法下有休可以繰越1年,消滅是「發生後2年」。
2年時效與繰越
- 年休請求權的時效=2年(勞基法115條)。2026年4月發生的10日,用不完的部分繰越到2027年度,2028年3月末才消滅。
- 每年發生+繰越→最大保有=當年20日+繰越20日=40日。
- 就業規則寫「當年度限り有效・不得繰越」→低於法定基準而無效(勞基法13條)。公司內規不能縮短法律給的時效。
先用舊的還是新的
- 勞基法沒規定。就業規則有規定→依其規定(公司多定「先用新發生分」——繰越分更快消滅,對勞工不利但不違法)。
- 無規定時,解釋上多認為從繰越分(舊的)先消化對勞工有利且合理。確認自己公司的就業規則是第一步。
退職時的一括消化
- 退職前把剩餘有休全部請完是合法。公司的時季變更權(39條5項)以「可以改到其他日」為前提——退職日之後沒有「其他日」,所以實質上不能拒絕。
- 引繼要求與有休消化的調整是協商問題:提早提出退職・用剩餘日數倒算最後出勤日是實務定石。
買取(折現)
- 在職中的有休買取約定原則違法(以買取為前提讓勞工不休假,違反39條趣旨)。
- 例外可以買取:①退職時用不完的剩餘分②時效消滅分③法定日數之上公司多給的部分——但都是「可以」不是「義務」,公司不買也不違法。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1-06)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