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了卻被寫上網——口外禁止條款的設計與限界
2026-08-26
5秒結論
和解的口外禁止條款:意義(SNS時代的再發防止・名譽防衛・防止「付了解決金=承認理虧」的擴散)、標準文言(無正當理由不向第三者開示本和解的成立及內容——配偶者・稅理士・弁護士等例外)、違反時救濟的現實(損害立證困難→違約金條款的檢討與相當性)、勞働審判中違反當事者意思把口外禁止條款寫入調停條款被認定違法的國賠訴訟(長崎地裁令和2年12月1日判決・勞判1240號35頁)——無合意的強加不可、與既有擴散投稿的刪除請求的組合、條款並非萬能的經營判斷前提。
付了解決金和解的下一週,SNS上出現「從黑心企業手上贏來的錢」——會社側要放口外禁止條款的理由就是這個。但條款不是萬能:設計與限界整理如下。
標準的設計
- 文言的骨架:「雙方當事者無正當理由,不向第三者開示・洩漏本和解的成立及內容」——明記對象(含成立的事實還是僅內容)與例外(配偶者・稅理士・弁護士・法院等法令上的開示)。
- 做成雙務(會社側也不口外)是通例——單方面的強加會破壞合意形成。
- 明示禁止SNS・網路投稿+既有投稿的刪除條款(和解前已有投稿的案件必備)。
被違反了會怎樣:冷靜的現實
-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那則投稿造成多少損害」的立證困難——抽象的信用毀損算不出金額。
- 對策是違約金條款(損害賠償額的預定・民法420條)——但設定過高有公序良俗・暴利行為的調整風險+勞働者端本來就不會吞。解決金返還條款(違反時返還解決金等)與勞働者生活資金性質的均衡可能成為爭點——金額・設計是個案的綜合判斷。
- 該當名譽毀損的投稿,與條款無關另有刪除請求・發信者情報開示的途徑(詳見相關文章)。
強加是違法:合意是大前提
- 勞働審判中,把當事者一方明確拒絕的口外禁止條款寫入調停條款的做法,有被認定國家賠償法上違法的裁判例(長崎地裁令和2年12月1日判決・勞判1240號35頁)——口外禁止是雙方合意才成立的條款。
- 經營判斷上的本質:條款是「擴散的抑止力+違反時的交涉籌碼」,不是完全的封口——一開始就不要製造會燒起來的素材(程序選擇・對應的細緻)才是第一道防線。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8-26)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