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產手續中未払賃金的優先順位——哪些工資能優先拿回、立替払制度怎麼用
2025-07-07
5秒結論
破產手續中,破產手續開始前3個月間的給料與一定範圍的退職手當是財團債權(破產法149條)=隨時受償;其餘的賃金・退職金是優先的破產債權(民法306條2號的一般先取特權)=優先於一般債權。獨立行政法人勞動者健康安全機構的未払賃金立替払制度(賃確法7條)可代付8成(年齡別上限)。經營者側的注意(取締役個人責任・偏頗弁濟)也一併解說。
公司撐不住了——員工的工資怎麼辦?倒產法制對勞動債權有多層保護,經營者與勞工都該知道順位。
破產手續中的順位(破產法)
- 財團債權(149條):破產手續開始前3個月間的給料+退職前3個月間的給料總額相當額的退職手當——不等配當程序,隨時受償(排在最前面的一群)。
- 優先的破產債權:上記以外的賃金・退職金。雇用關係的債權有一般先取特權(民法306條2號・308條),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配當。
- 一般破產債權:取引先的貨款等。勞動債權幾乎總是排在前面。
未払賃金立替払制度(賃確法7條)
- 公司倒產(法律上倒產或中小企業的事實上倒產=勞基署長認定)時,獨立行政法人勞動者健康安全機構代付未払賃金・退職金的8成。
- 上限:退職日年齡45歲以上370萬日圓(8成後296萬)、30〜44歲220萬、未滿30歲110萬——未払總額的認定上限。
- 對象:退職日前6個月以降的定期賃金與退職手當(賞與除外)。退職日起2年以內申請。
- 機構代付後取得求償權,向破產財團請求——勞工不用等配當就能先拿到大半。
經營者側的注意
- 偏頗弁済的禁止:倒產直前只付特定債權人(含親族員工的「工資」名目)可能被破產管財人否認(破產法162條)。賃金支付本身通常沒問題,但異常的增額・搶在倒產前的突擊支付會被審查。
- 取締役的個人責任:明知資金破綻仍讓員工繼續勞動而放置賃金未払,有依會社法429條(對第三者責任)被追究個人賠償的裁判例。停業・解僱的決斷不要拖。
- 源泉所得稅・社會保險料的滯納有第二次納稅義務等經營者個人波及的制度——別挪用代扣的款項。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7-07)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