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引先倒閉了——債權回收的最後機會與禁手
2026-03-25
5秒結論
取引先倒產時的對應:破產手續開始後個別回收禁止(催討・扣貨都不可)→債權届出是原則。倒產前夜的合法手段(相殺〔破產法67條・擔保的機能〕・所有權留保的取回・動產賣買先取特權)、危險手段(開始直前的代物弁済・擔保取得=否認對象〔破產法160條以下〕)、取込詐欺的刑事告訴、破產配當的現實(一般債權的回收率極低)、日常的債權管理(與信限度・擔保・保證)才是本體。
「客戶倒了」——這通電話之後的48小時,做對做錯差很大。但先記住大原則:破產手續開始後,個別回收全面禁止。衝去搬貨是犯罪側的行為。
手續開始後:能做的只有届出
- 破產手續開始決定→債權人個別的催討・強制執行・扣押全部禁止——統一在破產手續內按債權額比例分配。
- 做的事:①管財人確認②債權届出(期限內・證據資料添付)③債權人集會出席④配當等待——現實:一般破產債權的配當率常常是幾個%或零。
還有牌的債權人
- 相殺:對倒產公司既有債務(買掛金等)的,可與自己的債權相殺(破產法67條)——實質上最強的「擔保」。但危機時機後取得的債權・負擔的債務的相殺被禁止(71條・72條)——倒產傳聞出來後才製造相殺狀態是不行的。
- 所有權留保:賣買契約有所有權留保條款的,標的物可取回(別除權的處理)——契約書有沒有這條,此刻決定命運。
- 動產賣買先取特權(民法321條):賣掉的動產還在對方手上→先取特權的行使(物上代位含轉賣代金債權的扣押)——時間賽跑。
- 有擔保(抵當權等):別除權——破產手續外行使可。
禁手:否認與刑事
- 倒產直前讓對方只付自己(偏頗弁濟)・新取擔保・代物弁濟→管財人的否認權對象(破產法160條以下)——拿到也要吐回來,白忙一場+心證惡化。
- 自力搬貨・強行扣物:竊盜・恐喝該當風險——「自力救濟禁止」在這裡最現實。
取込詐欺的可能
- 倒產前突然大量下單・新客戶大額賒購後計畫倒產——詐欺罪(刑法246條)的刑事告訴+役員個人的不法行為責任(民法709條・會社法429條)追及的檢討。下單時已無支付意思・能力的立證是核心。
本體是平時
- 與信管理(新規取引的信用調查・與信限度額)、契約書的所有權留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保證(經營者個人保證・保證金)、取引信用保險——倒產對應的勝負在倒產前就決定了。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3-25)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