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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到同業,退職金被砍半——減額・不支給條款的效力界線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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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就業規則的「競業轉職者退職金減半」條款,最高裁判所昭和52年8月9日判決(三晃社事件・勞經速958號25頁)認定有效。但後續裁判例要求「顯著背信性」才能不支給——僅僅跳槽同業就全額沒收,多半無效。懲戒解雇時的不支給也同樣要個案判斷。

「退職金規程寫著:跳槽到競爭對手,退職金減半」——這種條款有效嗎?拿到一半還是全額?

最高裁判所:減半條款有效

最高裁判所昭和52年8月9日判決(勞働經濟判例速報958號25頁〔三晃社事件〕):廣告公司員工跳槽到同業,退職金減半條款被認定有效。理由是退職金具有「功勞報償」性質——過去的功勞因背信行為而減殺,合理範圍內的減額條款可以接受。

但「全額不支給」門檻很高

後續裁判例確立的框架:退職金同時有工資後払性質,全額不支給僅限於「抹消長年功勞的顯著背信行為」的場合。單純跳槽同業・輕微非行就全額沒收,條款即使存在也會被限縮解釋:

給員工

給經營者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1-13)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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