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到同業,退職金被砍半——減額・不支給條款的效力界線
2025-11-13
5秒結論
就業規則的「競業轉職者退職金減半」條款,最高裁判所昭和52年8月9日判決(三晃社事件・勞經速958號25頁)認定有效。但後續裁判例要求「顯著背信性」才能不支給——僅僅跳槽同業就全額沒收,多半無效。懲戒解雇時的不支給也同樣要個案判斷。
「退職金規程寫著:跳槽到競爭對手,退職金減半」——這種條款有效嗎?拿到一半還是全額?
最高裁判所:減半條款有效
最高裁判所昭和52年8月9日判決(勞働經濟判例速報958號25頁〔三晃社事件〕):廣告公司員工跳槽到同業,退職金減半條款被認定有效。理由是退職金具有「功勞報償」性質——過去的功勞因背信行為而減殺,合理範圍內的減額條款可以接受。
但「全額不支給」門檻很高
後續裁判例確立的框架:退職金同時有工資後払性質,全額不支給僅限於「抹消長年功勞的顯著背信行為」的場合。單純跳槽同業・輕微非行就全額沒收,條款即使存在也會被限縮解釋:
- 電車內痴漢前科的站務員被懲戒解雇・退職金全額不支給→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15年12月11日判決(勞働判例867號5頁〔小田急電鐵事件〕)認為全額不支給過苛,命令支付3成。
- 實務上法院常採「一部支付」的中間解——按背信程度打折。
給員工
- 先拿退職金規程確認:減額・不支給的要件寫什麼、你的行為是否該當。
- 公司以「競業」為由不付時,問題分兩層:①競業避止義務本身有效嗎(範圍・期間・代償)②即使有效,到「顯著背信」的程度嗎。兩層都有爭的空間。
給經營者
- 規程要先寫才能用——沒有減額條款卻拒付,幾乎必敗。
- 寫了也不是萬能:按背信程度設計階梯(全額→減半→3成)比「一律不支給」在訴訟中存活率高。
- 已經支付後才發現背信行為——請求返還的裁判例也有,但門檻同樣是顯著背信。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11-13)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