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還能繼續領傷病手當金——「繼續給付」的條件
2026-09-12
5秒結論
退職後的傷病手當金繼續給付(健康保險法104條)的要件:①退職日為止繼續1年以上被保險者資格②退職時正在領取或處於可領取狀態。退職日當天出勤會喪失繼續給付資格的陷阱、支給期間通算1年6個月(2022年改正後是「通算」)、與失業保險基本手當不能同時領(勞務不能與求職的矛盾)→受給期間延長申請、退職後的國保・任意繼續的選擇。
因病休職中,公司說「休職期間滿了,只能退職」——辭職後傷病手當金就斷了嗎?不一定。滿足條件的話,退職後也能繼續領到通算1年6個月。
繼續給付的要件(健康保險法104條)
- ①退職日為止繼續1年以上的健康保險被保險者資格(任意繼續期間不算入;轉職間隔1日也會中斷)。
- ②退職日時點正在領取傷病手當金、或處於可領取的狀態(勞務不能且已過等待3日)。
- 兩者都滿足→退職後以同一傷病繼續支給,至支給開始日起通算1年6個月為止(2022年1月改正後,中途復職期間不計入,「通算」滿1年6個月)。
最大的陷阱:退職日出勤
- 退職日當天出勤(勞務可能的狀態)→「退職時處於可領取狀態」要件不滿足,繼續給付整個喪失。
- 最後一天想去打招呼・交接——實務上最常見的失敗。退職日當天保持休養(缺勤)是鐵則。
與失業保險的關係
- 傷病手當金的前提是勞務不能、基本手當(失業保險)的前提是隨時可工作——兩者矛盾,不能同時領。
- 正解:先領傷病手當金,向ハローワーク申請基本手當的受給期間延長(原則1年→最長4年),病好後再領失業給付。延長申請在「無法工作狀態持續30日」後盡早辦。
退職後的保險選擇
- 任意繼續被保險者(2年)或國民健康保險——保險料比較後選。注意:任意繼續中新發生的傷病不會有傷病手當金(繼續給付只限退職前的傷病)。
- 外國人退職者:繼續給付期間在留資格的維持(轉職活動)要並行注意——收入來源與在留資格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09-12)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