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再編與勞動契約的去向——合併・會社分割・事業讓渡,員工跟著走嗎
2026-10-04
5秒結論
合併=包括承繼(勞動契約自動全部移轉・不需個別同意)。會社分割=依勞動契約承繼法部分包括承繼(承繼事業主要從事者自動承繼、5條協議・異議申出等程序必須)。事業讓渡=特定承繼(勞動契約的移轉需勞工個別同意・民法625條)。三類型的程序・漏了的後果・選別排除的風險解說。
公司要重組——員工的勞動契約跟著走嗎?答案依再編的類型完全不同。搞錯類型用錯程序,事後的紛爭是必然。
三類型的基本
| 類型 | 承繼方式 | 勞動契約 |
|---|---|---|
| 合併 | 包括承繼 | 自動全部移轉。個別同意不要 |
| 會社分割 | 部分的包括承繼 | 依勞動契約承繼法自動承繼+異議程序 |
| 事業讓渡 | 特定承繼 | 移轉需個別同意(民法625條1項) |
合併
消滅會社的權利義務全部由存續會社承繼。勞動條件・年資・未払債務也原樣承繼。問題是之後的勞動條件統一(兩套就業規則併存)——不利益變更的程序問題(另文詳述)。
會社分割(承繼法的程序)
- 承繼事業主要從事的勞工:分割計畫記載則自動承繼;未記載時可異議申出→承繼。
- 主要從事以外的勞工被記載承繼時:可異議→殘留。
- 程序:5條協議(與各勞工的事前協議)+7條措置(過半數代表的理解・協力)+書面通知・異議期間。5條協議完全沒做或顯著不十分時,承繼效力本身可能被爭執。
事業讓渡
- 讓渡對象・條件全由契約定——要帶走的員工逐一取得同意(轉籍同意書)。
- 不同意者留在讓渡公司。讓渡後公司消滅・解僱時,按整理解僱法理審查。
- 選別排除的風險:以排除特定勞工(工會活動・高齡・傷病)為目的只承繼其他人的操作,裁判例中有依法人格濫用等法理救濟的例子。選別基準要客觀・合理。
共通的注意
- 再編前的勞動債務(未払殘業代等)盤點——合併・分割是承繼的,讓渡也常被約定承繼。
- 退職金・社保・年休的年資通算要明確約定。
- 再編「前後」的勞動條件變更是不利益變更問題,與承繼本身分開處理。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6-10-04)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