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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公司・買事業時,員工怎麼辦——事業讓渡・會社分割・合併的勞動契約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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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結論

合併=包括承繼(全員自動移轉)/會社分割=勞動契約承繼法的程序(5條協議等。最高裁判所平成22年7月12日判決・民集64卷5號1333頁〔日本IBM事件〕)/事業讓渡=特定承繼(逐一要本人同意・民法625條1項)。M&A時「不想去的員工」「想甩掉的員工」兩個方向的規則。

M&A時台灣經營者最常漏看的論點:員工不是資產,不會自動跟著事業走——形態不同規則完全不同。

三種形態的比較

實務上的紛爭類型

  1. 排除特定員工的事業讓渡:只挑「要的員工」簽新契約、不要的以「事業沒了」解雇——形式是特定承繼所以可能,但以排除工會成員・內部通報者為目的的選別,不當勞動行為・公序違反而被否定的裁判例存在。整理解雇4要素的審查也等著。
  2. 勞動條件的切下げ:讓渡先以「新契約」大幅降薪——本人同意了原則有效,但同意的自由意思審查(山梨縣民信用組合事件・最高裁判所平成28年2月19日判決・民集70卷2號123頁的框架)適用。
  3. 退職金的勤續年數通算:讓渡契約・新勞動契約怎麼寫決定——員工側簽約前必確認。

給台灣買家的檢查清單

勞務DD(盡職調查)必看:未払殘業代(最大3年分的簿外債務)・社保未加入・就業規則與實態的乖離・固定殘業代設計・勞使紛爭的火種。股權收購(股份讓渡)時這些全部原樣繼承——事業讓渡反而可以切割,是架構選擇的重要因素。

※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本文內容以撰寫日(2025-08-18)時點的日本法令・判例為準,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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